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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燃放爆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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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B章),任何人未經主管當局批發許可證,不得燃放爆竹煙花。不少市民反映,香港農曆新年的節日氣氛因此大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主管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有關燃放爆竹的申請;

(二)過去三年,主管當局共批准了多少宗有關燃放爆竹的申請;

(三)有否計劃於每年農曆正月期間,邀請弱勢社群兒童於政府總部及香港禮賓府燃放爆竹,一同慶祝春節;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參考澳門的做法,研究准許市民在安全而有秩序的情況下,於指定地點(例如個別海濱地帶、特定離島或主題公園)燃放爆竹;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四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B章)規定,民政事務局局長及海事處處長分別為負責審批於陸上及海上燃放爆竹煙花許可證的「主管當局」。就燃放爆竹的申請而言,在過去三年,只有民政事務局曾接到一份有關在農曆新年期間設立指定爆竹燃放區的建議,而海事處並無接獲在海上燃放爆竹的申請。

(二)上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建議並未被接納;主管當局過去三年亦並無批准有關燃放爆竹的申請。

(三)及(四)雖然有意見認為燃放爆竹有助增加節日氣氛,不過,由於爆竹內含有炸藥,如處理不當,可能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以香港的具體環境,現時不宜放寬燃放爆竹的管制,包括局部放寬管制。我們並沒有作出如問題第三部分所述的計劃或考慮仿傚問題第四部分所述澳門的做法。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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