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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口服產品保健聲稱的條文生效日期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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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2005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下有關管制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的條文的生效日期作出公告。

  該公告已於今日(一月十三日)刊憲。公告建議由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把有關禁止/限制發布口服產品的廣告的範圍,擴展至六類保健聲稱。

  有關《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條例》)(第231章)首先於一九五三年制定,目的是透過禁止/限制發布某些廣告,從而保障公眾健康。因為市民可能在該些廣告的引導下,尋求不當的方法以治理某些病況。

  壎芵p發言人說:「《條例》主要針對禁止那些可能導致市民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以達到預防或治療《條例》中不同附表所列的疾病、病理情況或目的的廣告。」

  發言人續說:「有關修訂是鑑於本地市面聲稱有保健功能的口服產品日益增多,加上持份者關注有關產品對公眾健康的影響,當局經審慎的風險評估和諮詢後,於二○○五年六月修訂《條例》,主要是把禁止/限制廣告內的聲稱,涵蓋新增的附表4(附件)所指明有關口服產品的六類保健聲稱,以遏止有關危害。」

  其他主要修訂包括加重在《條例》下違例的刑罰、授權壎芵p署長委任督察執行條例,以及對附表1與附表2的修訂。

  發言人解釋:「事實上,附表1與附表2的相關修訂條文,已於二○○六年一月實施。當局建議將餘下修訂定於二○一二年六月一日生效,是因為後者當中的部分條文須待《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在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全面實施後才能實行。」

  壎芵p自二○○五年起為持份者舉辦了各項教育和宣傳活動,並發放了一套有關《修訂條例》的指引給業界參考(www.drugoffice.gov.hk/),署方亦舉辦了多場座談會和簡介會,為各持份和監管當局提供互動溝通的平台。

  發言人補充:「我們會在有需要時再度推出上述的教育和宣傳活動。」

  該公告將於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以便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2年1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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