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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因訛騙罪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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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四十四歲女子及一名四十九歲男子分別被裁定二十三項及六項訛騙罪及以欺騙手段在銀行記錄內促致記項罪名成立,今日(一月十一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五年及四年。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於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年期間,訛稱可向零食批發商以平價買入零食糖果,繼而以高價轉售,並保證獲得豐厚利潤。九名投資者在計劃中被騙去合共二千二百八十萬元。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接手調查有關案件,並於二○一一年五月拘捕經羅湖入境的兩名被告。他們其後分別被控以相關罪名,並於去年十二月七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於今日被判入獄。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百零一號



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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