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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租者置其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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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在1998至2002年期間,曾推行「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協助公共屋h的租置業安居。有不少公屋居民向本人反映,希望當局重推租置計劃,並指當年也曾傳出當局已把他們所居住的公共屋h納入租置計劃,只因2002年11月政府改變房屋政策而告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租置計劃下推售的39個屋h當中,每個屋h現時的居民總數,以及分別居於租住單位、及自置單位的人口數目和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每個租置屋h內曾轉手的自置單位數目;該數目佔該屋h的自置單位總數的百分比為何;其中有否曾被轉手多於一次;如有,單位數目及轉手次數為何;

(三)2002年11月,當時的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就「政府的房屋政策」發表聲明時,除在2003年推售的第6期計劃外,還有多少公共屋h已被納入租置計劃但未正式對外宣布,又或已開展了出售的研究工作,並列出該等屋h的名稱、類型及原來計劃出售的年份;及

(四)鑑於不少居民指他們當年願意編配或調遷至租金較高的新型公共屋h居住,主要是因為流傳甚至有房屋署職員暗示當局將會出售有關屋h的單位,但後來卻因政府改變政策而置業無望,當局會否考慮發售當年已被納入租置計劃但仍未公布,又或已開展預備出售研究工作的公共屋h單位,讓當年因憧憬可透過租置計劃置業而遷入的居民可以買下自己的居所;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1998年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以達到當時於十年內全港七成家庭置業的政策目標,讓公屋租戶可選擇以折扣價購買所居住單位。

  政府在2002年時為房屋政策重新定位,決定繼續為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屋,並以維持一般輪候冊申請人的平均輪候時間在三年左右為目標,但不再採用置業比例為指標。因此房委會決定終止租置計劃。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房屋署的紀錄,截至2011年9月底,居於租置屋h中租住單位的認可人口為約176 000人,有關分布載於附件一。就租置屋h中自置居所單位的居民數目,我們並沒有作出統計。

(二)在過去五年,租置計劃下的39個屋h當中,自置單位的交易數目每年約有三百七十宗至六百宗不等,當中已包括在第二市場及公開市場的交易,有關數字列於附件二。我們並沒有以單位為計算基礎及轉手次數的分項數字。

(三及四)在推出租置計劃時,房屋署曾研究出售公共屋h的可行性,以制定建議予房委會考慮。我們在提交出售安排建議並獲房委會通過後,才公布有關出售安排,包括納入租置計劃的公共屋h名單。房委會其後為配合政府政策,決定除了已通過及公布會出售的第六期甲及第六期乙屋h外,終止租置計劃。房屋署亦停止研究出售其他公共屋h的可行性。

  回收公屋單位是供應輪候冊申請者的重要來源。如果把公屋單位售予租戶,有關單位便不能再用作編配之用,從而影響公屋單位的流轉及供應,削弱房委會維持一般輪候冊申請者平均輪候時間在三年左右的能力。現時公屋輪候冊上有逾165 000個申請,任何影響房委會編配公屋給輪候冊申請者的措施,均不可取。

  此外,自租置計劃推出以來,一些屋h管理上的問題變得複雜。在租置屋h堙A房委會的屋h管理政策不能全面執行,以致居於租置屋h和公共租住屋h的租戶受不同的管理措施規管,情況並不理想。舉例來說,現時所有租置屋h均沒有在公共地方實行屋h管理扣分制,房委會只能處理只屬出租單位內的不當行為,未能全面有效管理屋h的環境壎舠〞p。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沒有打算復推租置計劃。不過,根據現行政策,現居於租置屋h的租戶仍可選擇購買其租住單位。有意置業的公屋居民,亦可於第二市場購買未補價的租置計劃公屋單位和居屋單位。



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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