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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拖欠工資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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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服務業的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十二個月,並被命令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上述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逾九十六萬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2年1月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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