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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事務處提醒市民經營「太空艙」旅館或床位寓所須申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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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日報道有人擬引入「太空艙」進軍本地宿舍及旅館市場,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提醒所有有關經營者,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349章《旅館業條例》及第447章《床位寓所條例》的規定。

  牌照處總主任余德祥表示,該處早前曾接獲相關查詢,但根據當時查詢者所提供的資料,並未能證明出示的「太空艙」圖樣可符合相關條例的規定。牌照處至今並未收到任何使用「太空艙」的旅館或床位寓所的牌照申請。

  他說:「《旅館業條例》及《床位寓所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旅館及床位寓所在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方面符合規管的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大廈其他住客和訪客的安全。」

  「根據現時一般發牌條件,要考慮多項重要因素,包括住宿用途的房間不可少於二點五米高及須有足夠的天然照明與通風,其設計亦須符合有關耐火間隔及逃生途徑等要求。至於消防安全方面,有關處所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因應其設計和使用物料而提供適當的消防裝置及設備。此外,就結構安全方面,有關處所須能承托施加其上的荷載及外加荷載,而任何加建的支撐鋼架結構安全等亦需加以考慮。」

  根據《旅館業條例》,「旅館」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在他提供的住宿範圍內,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的住宿地方,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另外,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寓所」是指任何居住單位內有12個或以上根據租用協議出租的單人床位。干犯以上條例屬刑事罪行,任何人違規經營無牌旅館,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2年,並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元。至於違規經營無牌床位寓所,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2年,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0元。



2012年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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