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ai Fung No.2」被拒離開香港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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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Kai Fung No.2」今日(一月三日)被拒離開香港水域,原因是海事處有理由相信該船並非用作捕魚及有關用途。
海事處處長是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64(1)(a) 條發出指示,拒絕允許「Kai Fung No.2」離開香港水域,目的是執行《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規例)的規定。按規例第5(3)條的規定,「Kai Fung No.2」作為第III類別船隻,須純粹用作捕魚及有關用途。
在保障船隻及船上人員之安全的前提下,海事處處長依法發出指示拒絕允許該船離開香港水域。
海事處發言人表示,海事處處長曾於二○○九年五月一日因應類似情況和考慮向「Kai Fung No.2」發出類似指示。該船的船東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其後獲判敗訴,船東未有提出上訴。
完
2012年1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