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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修訂附表1及2)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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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修訂附表1及2)公告》,以更新《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條例》)中兩套玩具及部分適用於八類兒童產品的安全標準。

  該八類兒童產品包括嬰兒學行車、家用雙格床、家用兒童安全欄柵、家用嬰兒床、家用兒童高腳椅及多種用途高腳椅、兒童繪畫顏料、家用兒童遊戲圍欄和兒童推車。

  《條例》訂明,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任何玩具及指定兒童產品,除非該產品在每一方面均符合該條例所列的安全標準。該等標準為國際標準或主要經濟體系採用的標準。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各相關的標準檢定機構就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標準所作的變動,由於該些機構已更新兩套玩具及部分適用於八類兒童產品的安全標準,政府相應更新適用於在本港供應的產品的安全標準。

  政府在二○一一年九月至十月期間,就《公告》的建議,徵詢了持分者的意見,並得到普遍支持。
  
  《公告》將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2011年12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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