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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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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間公司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3,000元、6,000元及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七月巡查尖沙咀金馬倫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期間,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0項條件。

  牌照處人員亦於七月巡查尖沙咀棉登徑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巡查期間,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而會社的走火通道亦被阻塞,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9項條件。

  另外,牌照處人員七月巡查尖沙咀亞士厘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期間,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而會社內的擺設亦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19項條件。

  身為上述會社的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三間公司,均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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