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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佳訊股份交易呈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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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倫明高法官擔任主席及黃匡源和詹華達為成員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已就佳訊(控股)有限公司(佳訊)股份在二零零八年二月至五月期間的交易完成研訊程序,並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

  審裁處裁定佳訊股份交易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以及涉案人施俊寧從事內幕交易。施俊寧身為曾意圖提出收購佳訊的要約的人,知悉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日的聯合公布中最終同意和訂明的每股收購價及特別股息,是在隨後提出強制性公開要約中關乎佳訊的相關消息。但他仍在有合理因由相信王超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或慫使或促致他人買賣佳訊股份的情況下,向王超披露該消息,因此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該條例)第270(1)(d)條。

  根據該條例第252(3)(c)條,審裁處裁定因上述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為1,669,955元。

  根據該條例第257條,審裁處對施俊寧作出以下命令:

(i)根據該條例第257(1)(a)條,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他不得擔任上市法團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四年,從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ii)根據該條例第257(1)(e)條,他須向政府繳付3,672,581元;及

(iii)根據該條例第257(1)(f)條,他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 507,689元。

  審裁處就佳訊進行的研訊程序涉及三名指明人士,並有十九名證人提供口頭證供。正式聆訊日數共二十九天。

  審裁處的研訊報告撮要載於附件。



2011年1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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