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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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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條例》),對毒駕及藥駕實施更嚴厲的管制,並賦予警方所需的執法權力,以更有效打擊毒駕及藥駕。

  《條例》增訂「零容忍罪行」,針對六種「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俗稱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大麻、可卡因,以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稱「搖頭丸」)。這些都是常被濫用的危險藥物。

  政府發言人說:「『零容忍罪行』是指任何人在駕駛時如他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使沒有呈現任何受毒品影響的徵狀,已屬犯罪。」

  「如干犯『零容忍罪行』,最高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任何人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即「毒駕罪行」),可被懲處更嚴厲的刑罰,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十年,並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違例者如重犯相同罪行,法庭經考慮有關案情後,可判處終身停牌。

  他說:「《條例》又規定,任何人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即屬干犯「藥駕罪行」,最高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六個月,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法例會引入免責辯護條文,保障那些已採取適當措施去避免藥駕的司機。」

  《條例》亦相應延長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者的停牌期。首次定罪的停牌期將增加至不少於五年;而再次定罪則增加至不少於十年。法庭在考慮有關案情後,可向重犯者判處終身停牌,以確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罰則與新引入的「毒駕罪行」的罰則相稱。

  《條例》賦權警務人員可要求懷疑在毒品或藥物的影響下駕駛、涉及交通意外或駕駛時干犯交通罪行的司機進行初步藥物測試(可包括識認藥物影響觀測、損害測試及/或快速口腔液測試)。

  警務人員完成影響觀測後如認為司機受藥物影響,可要求司機接受快速口腔液測試及/或損害測試。由於快速口腔液測試是新近研發的科技,警方執法時,暫時會以影響觀測及損害測試作為初步藥物測試。若有合適及可靠的快速口腔液測試儀器,會盡快引入使用。

  司機如經初步藥物測試後被懷疑曾服食任何六種「指明毒品」,或被評為駕駛能力受損,警務人員可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作化驗分析。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拒絕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進行化驗分析,即屬犯罪。有關司機須把駕駛執照交由警方保管二十四小時,因為他不適宜立即駕駛汽車。

  此外,現行法例規定,任何人如在過去五年內曾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或在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下駕駛罪,不能申請商業車輛的正式駕駛執照;他們亦不能持有、申請或續領駕駛教師執照。《條例》將有關規定擴展至被裁定干犯毒駕或藥駕等相關罪行、酒後駕駛相關罪行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的人,以確保商業車輛司機和駕駛教師的質素。

  政府會盡快提交兩項實施《條例》所需的附屬法例,即生效日期公告及有關損害測試公告予立法會審議。警方和各有關部門會繼續進行預備工作,包括在警署提供進行損害測試的設施配套,並進行適當教育宣傳工作,包括制定宣傳單張,列出一些可能影響駕駛的藥物類別供公眾參考。

  發言人表示,預計在明年第一季內落實各項打擊毒駕和藥駕的措施。



2011年1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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