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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改善選民登記制度重建市民對選舉制度的信心」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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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甘乃威議員動議辯論「改善選民登記制度重建市民對選舉制度的信心」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多謝代主席女士,亦很多謝甘乃威議員提出今日的議案,及湯家驊議員、黃宜弘議員及陳偉業議員提出的不同修正議案。

  代主席女士,就近期有關虛報住址的投訴,政府當局一定會嚴正處理。警方和廉政公署已迅速跟進有關虛報資料和選舉舞弊行為的舉報,並已作出相應的拘捕和檢控行動。選舉事務處亦會認真審視每日從傳媒報道和選舉事務處直接收到的投訴個案。直至十二月二十日,選舉事務處已向超過一千五百名選民發出查訊信件,要求提供住址證明,及正就另外一千七百多名選民作出跟進調查行動。若選民不回應或未有在限期前提供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會將個案轉交執法機構跟進調查,在進行相關法定程序後,選舉事務處會在編制下一年度的選民登記冊時將這些選民編在被刪除名單上。

  此外,就近期公眾對現行選民登記制度的關注,我們已對現行的安排作出檢討,並提出一些優化建議。

  我剛剛在星期一(十二月十九日)向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臚列了建議措施的詳情,並與議員作出初步討論。我希望今日在立法會的大會上重申數個重點,並聆聽各位議員的進一步意見。

  在考慮推出這一系列優化安排時,我們需要考慮數項原則。

  首先,我要強調特區政府十分重視維護公平、公開和誠實的選舉制度。

  第二,投票權是一項基本而重要的權利,而現時選民登記是自願的。建議優化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任何欺詐或舞弊的行為,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與此同時,這些措施不能夠不合理地剝奪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下享有的投票權。

  第三,建議優化措施須要是切實可行的,並盡量避免對公眾造成不必要的滋擾。

  第四,香港現時的選民登記周期十分緊密,而每年選民登記限期前,選舉事務處會收到大量的選民登記申請及更改資料申請。我們考慮優化措施時,需要在各方面取得平衡,包括讓公眾查閱選民登記冊的時間是否足夠、資源和效益等,以釐訂查核工作的範圍和力度。

  根據這些原則,我們在數日前建議一系列措施,以優化現時的制度。

  第一項建議是引入提供住址證明的要求。今後,任何人士要求申請成為地方選區選民,或已登記選民於搬遷後更新其登記住址,必須同時提交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會接納一般市民常用的住址證明文件,包括電費/水費/煤氣費單、政府/銀行等發出的書信文件。對於一些沒有住址證明的人士,選舉事務處亦接納其同住者的住址證明,但需夾附一份由該同住者簽署的聲明,以確認他們在同一居所居住;又或者該人士可作出法定聲明,確認其提供的居所地址是正確的資料。

  就此,在任何相關法例修改之前,我們計劃先以行政措施的形式要求提供住址證明。我們的計劃是在二○一二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務求盡快收緊現行制度。

  第二項建議是有關選舉事務處強化查核的工作。除了查核所有有七個選民或以上的住址外,選舉事務處會強化查核的工作,加入新的準則查核不同類型的住址,例如選民姓氏超過四個以上的住址。

  我們亦會就選民登記進行隨機抽查。我們希望核查的幅度可以達到三個目標。第一,覆蓋率達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以現時三百五十六萬選民計,即約十至十八萬選民。第二,可以涵蓋所有四百一十二個區議會選區。第三,抽查的準則是合理、有效和具科學性的,為此,選舉事務處現正向政府統計處索取其專業意見。

  在進行上述選民登記查核時,以及當寄給選民的投票通知卡無法投遞而進行查訊時,我們會要求相關選民提供住址證明。遇有可疑個案,我們會轉交執法部門進行跟進。

  根據現行的安排,選民登記周期十分緊密,選舉事務處須在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後,才能夠進行查核的工作。為了收緊制度及加強查核的力度,我們可提前這些查核,以便可在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前完成,在這個情況下,本身應該被除名的選民便不能夠在正式選民登記冊後的選舉中投票。然而,我們亦需因應這樣的安排預留足夠時間讓選舉登記主任審核住址證明和進行查核的程序,這需要將新登記及更新住址的法定限期提前。

  第三項建議是考慮引入新的罰則。現行的罰則已包括:第一,在選舉管理委員會相關的規例下有關提供虛假資料的條文。在《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A章)第22條第(1)款已說明,任何人若作出他知道是虛假的任何陳述,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最高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在同一條文的第(2)款亦說明,任何人若直接或間接地串謀、煽惑、強迫、誘使、脅迫、恐嚇或慫恿另一人作出虛假的陳述,一經定罪,同樣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此外,現行的罰則亦包括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所述,任何人若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他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及監禁七年。我們現時提出新建議,考慮是否需要在這兩類罰則以外再引入新的罰則,即考慮是否修訂法例,要求選民更新住址後向選舉事務處申報,及對在法定限期前未有申報更改了住址而及後在選舉中投票的選民是否需要加入罰則。在過去個多星期,我留意到有不少市民和議員對這建議有保留或憂慮,我們會謹慎研究有關法律和聽取各方意見,才決定是否採取這項措施。

  第四項建議是加強宣傳,強調廉潔及誠實選舉的信息和向公眾介紹新的安排。我們計劃在明年初,約二月份,向所有已登記的三百多萬選民寄出信件,提醒他們若住址有所轉變,需要向選舉事務處提供最新的住址,以及介紹新的住址證明要求。與此同時,我們會推出一些宣傳措施作配合,例如電視宣傳短片和報章廣告等。

  第五項建議是一項額外措施,選舉事務處已聯絡屋宇署和差餉物業估價署,在未來數月查核近期被拆卸或即將被拆卸的建築物名單,以找出可能未有更新住址的選民,以便我們作出跟進。

  上述各項新措施如一一落實,將大量增加選舉事務處的工作量。我們已未雨綢繆,選舉事務處已設立特別職責隊伍,由一名副總選舉事務主任帶領,以推行這些措施。政府內部亦已承諾,會向選舉事務處增撥一切所需資源。

  此外,我必須重申,當局高度重視維護一個誠實和廉潔的選民登記制度。對任何可疑的個案,選舉事務處和相關的執法部門會嚴正處理。

  在星期一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大都同意要打擊所謂「種票」的行為,並傾向支持建議的優化措施。不過,亦有議員關注這些措施可能引起公眾不便、造成滋擾、影響市民的登記意欲,或影響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等。亦有議員提出須小心考慮是否應先作公眾諮詢,才推出要求地址證明的行政措施。議員們希望當局會小心考慮對公眾的影響及市民的意見。

  我十分理解這些關注。選民登記制度的優化措施將會影響現有三百多萬選民以至其他合資格人士,政府在積極回應社會對改善選民登記制度的訴求的同時,亦希望建議措施能夠平衡各方面的考慮因素。所以我今日希望能夠進一步聽取各位議員對各項建議措施的看法。

  就甘乃威議員提出的議案,湯家驊議員、黃宜弘議員和陳偉業議員都有提出修正議案,我想藉此機會先就三個修正議案作出簡單回應,稍後再在總結發言時作出回應。

  湯家驊議員的修正議案主要是希望當局考慮五點。當中第一項建議是「把現時與選民登記資格及選民行使投票權相關的所有法例,歸納成一項統一、清晰易明的選舉法」。我想指出,現時立法會、區議會和行政長官選舉各自有獨立的法例和附屬規例,按這些不同的選舉的需要,訂定合適的條文。另一方面,《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則訂定一些有關選舉的實務性安排。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則對在選舉中作出舞弊及非法行為作出規範。

  湯家驊議員的建議涉及將五條主體法例以及數十條附屬規例合而為一,我相信這是一項非常複雜及艱巨的工程。鑑於每個選舉的獨特性及現時的每條選舉法例都各有其功能,一條綜合法例將會變成一條十分龐大而難以閱讀的法例,對於湯家驊議員的目標,即希望有「統一、清晰易明的選舉法」,我相信未必可以做得到。而且,對於現時有興趣參選的人士及其他在過往多年有參選的人士,他們對現有法例已有一定認識,大幅度的更改可能會使大家無所適從,或會難以掌握新的法例。

  另一方面,我們在邁向普選的過程中,選舉法例的框架亦會隨之而改變。在考慮修改有關法例時,當局必定會與立法會商討和進行公眾諮詢。所以,我們認為湯家驊議員的第一項具體建議在現階段未必是實際可行的建議。

  相反而言,湯家驊議員的第二至第五項建議,我們經仔細研究後,認為是可以實行或可以進一步諮詢公眾的建議。

  有鑑於湯家驊議員第一項建議在現階段並不合適,所以我們不能贊同湯家驊議員的修正議案。

  黃宜弘議員的修正議案主要是希望當局在採取優化措施的同時要取得平衡,並考慮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以及在《基本法》保障下的其他權利。我對黃宜弘議員的觀點表示衷心認同。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此外,《基本法》第31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8條,亦保障香港居民有在境內遷徙、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及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當局有決心優化選民登記制度,維護香港選舉的公信力,在考慮及推進各項新措施,我們同時亦須致力確保香港市民的權利。就黃宜弘議員的修正議案,我表示支持。

  陳偉業議員的修正議案主要表示所謂「種票」問題由來已久,而政府當局一直漠視,並對政府作出譴責。我想指出,選民登記制度一向以鼓勵及方便選民登記作為首要的原則,所以以往一直以便利登記為重點。由回歸以來,選民登記率由一九九七年約百分之六十二,增加了近一百萬名選民,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七十五點六。當然,最近社會上關注這種便利登記的模式有可能會影響選民登記制度的公信力,故此政府當局已迅速檢討,並因應社會的關注點作出適當的回應。

  因此,我不能贊同陳偉業議員的修正議案。當然,我必須強調,當局一定會嚴肅處理任何違例的個案,亦決心與公眾和立法會合作,進一步優化選民登記的制度。

  代主席女士,我希望今日能繼續聽取各位議員的進一步意見,多謝。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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