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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第二部分)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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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第二部分)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吳(靄儀)議員提出的問題雖然未必是針對這項條例草案,而是一個較廣泛的問題,但我希望作出回應。

  首先,我想解釋一下我們在英文法律草擬工作方面的取態。相信大家都明白,全世界的發展都是希望可以用簡單易明的文字草擬法律,使公眾在閱讀時明白條文,我相信大家都不會對此有異議,所以在這方面我們都鼓吹英文立法要用plain English,這是世界上主要司法管轄區一直以來的發展方向。我們現任的法律草擬專員亦對此非常重視,很努力地希望在這方面有所發展。我們現行的成文法律當中,的確有一些艱澀的文字,英文亦然。同時亦定有一些大家已經習慣了的文字,在改革時如選用新的文字,大家就未必習慣,此外亦可能有一些偏差。我明白這有一個過程我們需要做工夫,我亦希望各位議員明白,我們希望達致的是令市民更加容易明白這方面的立法的意義。

  透過這情況,例如是剛才提及的"shall"或"must"等字眼,我明白大家或有不同意見,但都是希望將法律概念或用字盡量一致化,讓大家在將來看到這個字時,就知道其意思。我們希望可盡量減低爭議,這是在當前的工作,希望可以盡力做得更好,我認為應注視這方面的發展。除了公眾層面之外,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立法工作須有國際標準,特別是英文法例方面,很多國家都留意我們的法例怎樣寫,故此,在這方面,要考慮我們的做法是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一致?有否偏差?是否需要改善?回顧現在審議的條文,在有關的表格中,我們已經回應了各位議員的關注,最重要的是我們不會爭拗個別字眼的意思,而在一些重要的環節,我們會特別提醒簽署文件的人士,若他們不遵守某一規限的話,就可能會有嚴重後果,這些都非常重要。就此,我要感謝委員的提醒,讓我們在修正案中,特別針對這些關鍵性條文,例如是沒有遵守某些條文,便會導致整份文件不生效的情況,將它凸顯出來,令用者關注。

  在中文法例方面,主席,「有否議員想發言」和「有沒有議員發言」是有分別的。我們的困難之處,是我們所寫的與所說的是有偏差的,如要語言流暢,是有很多的工夫要做,不單只限於立法或草擬法例的層次,可能整體市民都要面對這個挑戰。

  當然我絕對承認,在中文用字方面,絕對有改善的空間,我多謝各位委員給予的多項意見。不過我想指出兩個要留意的困難,第一,我們要以中英文平衡立法,中英兩種語言之間的一致性非常重要,有時,為保持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便要在中文的流暢性方面有些妥協,希望大家都明白,作平衡是不容易的。

  另一樣我要提的是,有時一些字眼,例如是剛才提及的「簽立」和一些法律上的用字,可能在某一些條例內,已有使用該等用字,如已經使用了的話,便不純粹是選用甚麼字眼這麼簡單,可能某些字眼在法律上的一些判例中已有解釋,如換了一個表述方法,可能取代的不單是個別字眼,而是字眼背後的法律基礎,因此必須小心行事。不過,我接受的是,香港是一個雙語立法的司法管轄區,我們必須在這方面繼續努力。主席,雖然我花了一點時間,但這是重要的關注點。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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