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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第一部分)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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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第一部分)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修訂剛讀出的條文。這些條文的修正案以及我稍後動議的其他修正案,已載於分發予各位議員的文件中。

  在動議恢復二讀發言時,我已介紹大部分修訂的目的。至於其他修正案,主要涉及字眼上或技術上的修訂,大致而言,包括以下數類:

(一)第一類涉及《條例草案》中文文本所使用的若干字眼,包括修訂第3(5)及(7)條,以表明該文件是由他人「代」授權人簽署。我們亦建議修訂擬議的附表2第3段的中文文本,使之與《持久授權書條例》(《現行條例》)第15條有關委任共同及各別受權人的相關條文的字眼一致。

(二)第二類的修訂旨在進一步澄清有關條文背後的理據。在擬議《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第4(2)條中,刪去有關「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提述,而代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以表明該條文是提述授權人(Donor)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某個特定時刻。

(三)第三類是因應其他修訂而須作出的相應修訂,例如因應對《現行條例》第10條作出的修訂,我們建議在擬議附表1內「使用本表格須知」這粗體字眼部分第13段加入附加資料,以便就持久授權書生效日期作出解釋,以及在「持久授權書表格(只委任一名受權人)」這粗體標題部分加入新的第4A段,讓授權人(Donor)選擇持久授權書的生效日期。我們亦建議在擬議附表2的表格作出類似的修訂,以便為授權人(Donor)提供附加資料。

  法案委員會已就上述修正案進行討論並表示支持。謹請委員支持這些修正案。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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