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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盡快規管本地倫敦金的投資及場外買賣活動」議案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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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盡快規管本地倫敦金的投資及場外買賣活動」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十分關注涉及本地倫敦金買賣的欺詐及訛騙個案,並一直密切留意最新趨勢,務求有效打擊有關違法行為。

  首先我們要了解倫敦金市場運作的情況。倫敦是目前世界最大的場外黃金交易中心,其他主要市場包括紐約、蘇黎世、東京、悉尼和香港。倫敦金是一種以倫敦金銀市場協會標準所制訂的產品,黃金一般在倫敦交收,並在紐約以美元結算。定盤價由倫敦金銀市場協會的五家成員定出。這五家成員為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 AG)、美國�謝袘�行(HSBC Bank USA National Association)、加拿大豐業銀行(The Bank of Nova Scotia - ScotiaMocatta)及法國興業銀行(Soci�mt�m G�mn�mrale)。每日定價兩次,時間分別為香港時間下午六時三十分及晚上十一時。

  倫敦金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國際性銀行、中央銀行、貴金屬公司和生產商、機構投資者及基金經理。交易主要通過場外交易方式,由買賣雙方參考倫敦市場定盤價直接議價進行,每手交易一般以5,000安士為單位,約800萬美元。倫敦金銀市場協會每日的黃金交易量達2,000萬安士,約值350億美元。

  在香港,參與倫敦金買賣的主要參與者同樣是銀行、貴金屬公司及機構投資者。由於時差關係,在交易日內的不同時段,市場參與者會參考倫敦市場定盤價、東京商品交易所黃金期貨價格,及亞洲市場的黃金供求等因素,由買賣雙方直接議價進行交易。

  至於有關倫敦金的投訴,主要是涉及懷疑欺詐及訛騙行為,而差不多所有這些投訴個案都涉及受害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了授權書授權有關經紀操作他們的帳戶。有關的經紀會利用國際金市的交易主要在香港時間晚上進行及國際金市價格較為波動的特點,游說受害人授權有關經紀代為操作帳戶,然後於短時間內進行大量買賣,騙取佣金並誘使受害人蒙受大量金錢損失。

  據我們了解,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包括倫敦,並沒有就黃金買賣設有特定的法例規管。由於黃金及貴金屬交易是一個全球性的市場,透過立法規管包括倫敦金在內的貴金屬買賣市場以及推出有關的發牌制度的建議,會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同時,有關建議會影響整個行業及真正參與倫敦金買賣的人士和機構,包括銀行、貴金屬公司和機構投資者等。他們都與這些利用倫敦金市場的特性而作出的欺詐及訛騙行為無關。

  金銀業貿易場於二零一零年推出「從業員註冊制度」,規定由貿易場行員所委任的司理人、交易人員及客戶主任,均必須先向貿易場註冊才可進行貿易場交易合約的業務。政府支持金銀業貿易場這些持續的優化工作,相信註冊制度對提高貿易場從業員的專業水平和資格亦有一定的幫助。

  但我必須指出,倫敦金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包括銀行、機構投資者及基金經理等未必是金銀業貿易場的會員,亦不一定要透過金銀業貿易場的會員進行交易。他們本身可能已是倫敦金銀市場協會會員,直接與協會會員進行交易。因此,我們認為將有關註冊制度變成整個行業從業員的統一註冊制度並不可行。

  至於有關協助業界制訂投資倫敦金買賣的銷售文件範本及程序的建議,我剛才提到,差不多所有涉及倫敦金懷疑的欺詐個案均涉及受害人簽署了授權書,授權有關經紀操作其帳戶。即使有銷售文件範本及程序也不可以禁止投資者作出授權。投資者有權因應自己實際需要而作出授權的決定。因此,有關建議對防止涉及倫敦金的欺詐個案未必有效,但卻會影響整個業界的正常運作。

  政府明白王國興議員的關注,亦完全同意需要加大力度去打擊這些涉及倫敦金的懷疑欺詐及訛騙行為。

  欺詐及訛騙行為屬刑事罪行,受《盜竊罪條例》(第210章)所規管。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已設立專責小組,協助及預防打擊涉及倫敦金的騙案。措施包括:密切關注有關倫敦金騙案的趨勢及犯罪手法上的轉變、透過傳媒及其他途徑教育公眾人士以提高他們的警覺性、與消費者委員會聯絡以收集有關情報、及對可疑的個案進行調查或向有關警區調查單位提供協助。

  由於這些涉及倫敦金的欺詐個案均涉及受害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了授權文件,授權經紀操作受害人的帳戶,因此,加強投資者教育,對有效打擊有關詐騙行為至為重要。

  警方已不時透過宣傳活動,包括警隊網頁及《警訊》節目,向公眾人士宣傳常見的倫敦金行騙手法。我們正與警方合作製作新一輯的政府宣傳短片,進一步加強市民對涉及倫敦金為名的詐騙手法的認識,特別是提醒市民不應隨便簽署授權書。我們亦會與消費者委員會及擬議設立的投資者教育局合作,加強市民對倫敦金市場的認識及提醒市民進行倫敦金買賣時需注意的風險。

  主席,我謹此陳辭,在聽取議員的意見後,我會作出其他回應。

  多謝。

完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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