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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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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銀行業條例》,以就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在二○一○年十二月公布的監管方案(通常稱為《資本協定三》)訂定條文。《資本協定三》方案中的全球性資本及流動資產規定,旨在提升銀行業應付金融及經濟市場受壓所帶來的衝擊的能力,從而降低因金融業不穩而產生波及實質經濟的外溢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已制訂過渡安排,確保全球的銀行體系可透過合理的留存溢利、集資及其他調整資產負債表的方法達到較高的資本及流動資產標準的同時,能繼續提供貸款及維持其他銀行業務,以支持經濟活動。新標準會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於其後的六年分階段推行,至二○一九年一月一日全面落實。

  根據現時《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本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必須維持不少於8%的資本充足比率,而所有認可機構都必須維持不少於25%的流動資產比率。《資本協定三》所訂的優化資本規定,不單取代現時《銀行業條例》第XVII部所列的資本規定,其涵蓋範圍也更廣,並且更為複雜及具技術性。《資本協定三》引入三項風險加權的最低資本比率、兩種緩衝資本和一項槓桿比率,取代以往單一的最低總資本充足比率。此外,《資本協定三》訂立的流動資產規定屬全新的國際標準,涉及的概念與現時《銀行業條例》第XVIII部所列相對簡單的流動資產比率相比,更為複雜和具技術性。

  從近期的全球金融危機所汲取的經驗指出,銀行監管當局有需要獲賦權,使其得以因應市場營業手法及環境的變化,較迅速和主動地修訂監管標準。有鑑於此,我們建議在《銀行業條例》的基礎上,作出修訂,授權金融管理專員制訂規則,就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或在香港經營的認可機構,訂明適用於它們的資本及流動資產規定。這種做法使《資本協定三》的規定可通過較靈活的方式引入香港。該等新規則將以附屬法例的形式訂立,須符合與根據現行《銀行業條例》制訂的《銀行業(資本)規則》及《銀行業(披露)規則》一樣的法定諮詢要求,並須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可以發出監管指引,對這些規則作出補充。

  因應剛才所述的立法方式,我們在條例草案下建議修訂《銀行業條例》,授權金融管理專員制訂規則,訂明對認可機構的資本及流動資產規定,並發出或核准業務守則以就規則提供指引。

  同時,為配合《資本協定三》的實施,我們建議擴大現時的資本充足事宜覆核審裁處(審裁處)的職權範圍,並將它易名為「銀行業覆核審裁處」,取代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聆訊針對金融管理專員所作的有關決定提出的上訴,這些決定包括更改認可機構的資本或流動資產規定的決定,以及要求認可機構在未有遵從適用的資本或流動資產規定時,採取補救行動的決定。我們亦建議金融管理專員在新的流動資產標準和有關《資本協定三》的優化披露規則下作出的指明決定,可交由建議的銀行業覆核審裁處覆核。這建議安排與現時可就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資本)規則》就資本充足比率計算方法作出的指明決定,向資本充足事宜覆核審裁處上訴的機制類同。

  最後,我們藉此機會建議修訂《銀行業條例》第106條,規定除了民事法律程序外,如有任何對認可機構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而該等程序對該機構的財政狀況有重大影響或可能會有重大影響,則該機構須將該等程序通知金融管理專員。

  金融管理專員已徵詢銀行業對草案的主要建議的意見,並會就有關《資本協定三》的實施繼續與業界緊密合作。

  主席,香港作為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以及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採納《資本協定三》對香港極其重要。實施《資本協定三》會確保香港認可機構的資本及流動資產框架與國際標準看齊,同時令這些機構與其他海外金融機構相比不會處於不利位置,以維持香港銀行體系的穩健性及競爭力。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條例草案,讓我們可以跟隨國際時間表實施《資本協定三》的加強監管方案,提升銀行業應付金融及經濟衝擊的能力。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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