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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進行演講或故事講說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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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答覆:

問題:

  按照《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稱《條例》)第4條及附表一的規定,任何人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舉辦或進行包括演講或故事講說等公眾娛樂活動,須事先向食物環境壎芵p(下稱「食環署」)申請並獲該署批出牌照,違者可被判處監禁6個月及第4級罰款(即港幣10,001元至25,00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於何時,並且根據甚麼背景及理據,將演講或故事講說納入《條例》的規管範圍;

(二)當局曾否引用上述條文作出檢控;若然,最近一次引用上述條文作出檢控的日期為何,以及有關個案的詳情為何;被檢控人士有否被判罪;若有,判罰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評估,上述條文會否涉及侵害言論自由及表達意見的權利;若評估後的結論為會,會否因此而盡早修訂《條例》的附表一,廢除上述《條例》中就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舉辦或進行演講或故事講說須申請牌照的規定?
 
答覆:

代主席女士: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稱《條例》)是於一九一九年訂立,90多年來有經過修改,一九九七年後納入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主要目的是保障公眾人士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中的安全。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將「演講」及「故事講說」納入《條例》下「娛樂」一詞的定義,是一九五一年修改時所決定,一直保留下來。特區立法會二○○二年通過再修改《條例》時,對此沒有改動。

(二)《條例》訂明,批出「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發牌當局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而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條例》第3B條,由二○○○年起,授權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署長發出及取消「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或行使其他與牌照事宜有關的職能。二○○○年以來,食環署沒有引用過《條例》就未領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舉辦的演講或故事講說活動作出檢控。

(三)發牌當局在考慮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申請時,是從保障公眾安全的角度出發,對「演講或故事講說」的內容不會去規管,事實上也並無規管。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特區政府執行《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目的是為確保公眾安全,根本不涉侵害言論自由及表達意見的權利。

  多謝代主席女士。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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