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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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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本港僱員的節日休假分為兩類,分別是根據《公眾假期條例》規定的每年17天的「公眾假期」,及《僱傭條例》規定的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每年享有17天公眾假期及12天法定假日的僱員分別有多少;該等僱員佔整體就業人口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僱員所屬行業為何;

(二)是否知悉,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僱員放取法定假日或公眾假期的規定和日數為何;有否國家或地區以兩條或以上的法例來劃分僱員節日休假;若知悉,詳情為何;若否,有否計劃進行調查;及

(三)鑑於有僱員指出,上述兩條條例賦予不同的僱員享有不同的假期日數,造成不公平的現象,政府於本年3月舉行的人力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需要詳細研究此事,至今研究進展為何;當局有否計劃規定僱主提高僱員在假日工作的補償(例如補發一倍半至兩倍的有薪假期或工錢),為僱員提供合理的待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潘佩璆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公眾假期由《公眾假期條例》規定,是指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及政府部門不用辦公的日子,基本上是機構的假期,而法定假日則是《僱傭條例》賦予僱員享有及僱主必須提供的福利。僱主必須依法讓合資格的僱員放取規定的法定假日。兩者設立的背景及性質各有不同。

  我們目前並沒有享有法定假日或公眾假期的僱員各佔整體就業人口的百分比及所屬行業的統計數字。為了解放取這兩類假期的僱員的數字與分布,以及所從事的行業和職業組別等資料,勞工處已委託政府統計處蒐集有關數據,作進一步分析。

(二)根據勞工處搜集的資料,在鄰近10個國家或地區中,有6個地區對公眾假期及為僱員而設的假期有不同的規定,分別為菲律賓、韓國、馬來西亞、日本、澳門及台灣。舉例來說,在二○一一年,菲律賓有14天公眾假期,但僱員只享有10天有薪假期,另外4天為無薪假期。韓國每年有14天公眾假期,但根據該國的勞工法例規定,只有勞動節一天為僱主必須讓僱員放取的有薪假日。日本政府則規定每年有15天公眾假期,但勞工法沒有就僱員可享有的假日作出規定,僱員可享有的假期乃視乎僱傭合約的條款而定。馬來西亞的公眾假期每年有14天,僱員可享有的假期為當中的10天(當局根據法例在某一年額外指定的假期除外)。另外,在我們鄰近的地區中,有4個國家或地區只設有一套假期制度,並沒有分開就公眾假期及僱員的假期立法,該4個國家為澳洲、新加坡、中國內地及新西蘭,假期數目為每年8至11天不等。

(三)如上文所述,法定假日是《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向僱員提供的福利。現時,僱員每年享有12天法定假日的規定,是循序漸進經過廣泛諮詢社會各界後逐步達成的共識。由於《僱傭條例》是不論行業、機構規模及狀況、適用於所有僱主的法規,因此,條例賦予僱員的權益及福利,只是最基本的要求。

  現時,有部分僱主,包括公營及私營機構,會視乎機構的個別情況給予僱員優於《僱傭條例》的福利,讓僱員在法定假日以外的公眾假期放假。若將上述優於《僱傭條例》規定的福利以立法形式,要求所有僱主遵行,會對營商成本及勞動市場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我們必須小心評估有關建議,以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並要取得社會廣泛的認同及共識。

  一直以來,政府會因應香港社會的轉變和經濟發展的步伐,不時檢討勞工法例,以確保這些法例可切合勞資雙方的合理訴求,及法例賦予僱員的保障能與時並進。就增加法定假日日數的建議,由於會對營商成本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我們需搜集有關數據,以作進一步研究。我們已委託政府統計處蒐集放取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的僱員的數字與分布,以及所從事的行業和職業組別等資料,預計有關數據可於明年上半年整理完成交勞工處作進一步分析。

  有關僱員需在法定假日工作時的補假安排方面,《僱傭條例》為無法讓僱員在法定假日放假的僱主提供彈性,容許這些僱主在法例訂明的其他日子向僱員補假。《僱傭條例》規定,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在預先通知僱員的情況下,安排他們在一定期限內放取另定假日,或與僱員協議,以法例訂明的期限內的另一日代替某一法定假日。現時《僱傭條例》並無規定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在正常工資以外給予僱員其他補償。由於不同行業、不同機構、不同職位的情況及需要各異,不少僱主有實際需要安排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立法規定所有僱主如不能在法定假日放假給僱員,即須給予僱員額外補償,例如一倍半至兩倍的有薪假期或薪酬,會對本港企業的營商成本及勞動市場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現行有關法定假日薪酬的規定,是經過廣泛諮詢勞資雙方後達成的共識,我們現時無意對現行規定作出修改。

  至於以金錢補償換取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方面,現行的《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讓僱員放取法定假日,不得以款項取代假期,不予僱員放假,否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假如立法規定僱主可以支付較高的金錢補償,以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可能會間接鼓勵僱員放棄其享受法定假日的機會,有違法例訂明僱員必須獲得法定假日的精神。因此,我們無意在《僱傭條例》中引入此做法。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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