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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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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局長)於本年十二月七日就本人的書面質詢作出的回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局長表示,根據《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範本》)的註釋,計算「身處當地天數」是唯一符合《範本》中受僱入息條文的方法,本港是否一定要依從《範本》的全部內容;如是,原因為何;如否,不完全依從《範本》會否引致任何問題出現;如會,詳情為何;

(二)是否知悉,有否稅務管轄區沒有完全依從《範本》中以「身處當地天數」來計算受僱入息的方法;如知悉,有關稅務管轄區的名稱、他們不完全依從的原因,以及他們採用的計算方法為何;如不知悉,會否主動了解實情;

(三)鑑於局長表示,就邊境通勤人士有特別稅務條款的歐洲國家包括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和瑞士,這些國家都奉行全球入息徵稅準則,局長是否意指奉行全球入息徵稅準則是訂立邊境通勤人士特別稅務條款的前提或條件之一;如是,有何理據支持;如否,局長為何提及此事;

(四)鑑於局長表示,稅務局與國家稅務總局均認為,由於可能出現雙重不徵稅的情況,因此現階段不宜就邊境通勤人士引入特別稅務條款,在甚麼階段或情況下才適宜就邊境通勤人士引入特別稅務條款;

(五)鑑於局長表示,提出豁免課繳香港薪俸稅的所有個案數目在2009-10課稅年度有6,243宗,在2010-11課稅年度有10,731宗,有否評估為何該等個案數目於一年間增加百分之七十二;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會否進行評估;

(六)稅務局並沒有就2009-10課稅年度以前的有關數據及第(五)項的兩個課稅年度的個案所涉及稅款的資料作出統計的原因為何;

(七)鑑於局長表示,一般情況下,內地僅就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期間取得的薪酬收入徵收所得稅,是否知悉,在甚麼非一般情況下,內地不會僅就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期間取得的薪酬收入徵收所得稅;

(八)鑑於局長表示,稅務局與國家稅務總局均認為,183天的規定(即內地與香港居民於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12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他們因在該另一方從事受僱活動取得的報酬須在當地課稅)是一項國際準則,行之有效,故此不宜改變,是否知悉,有否其他稅務管轄區不採用183天規定;如知悉,有關稅務管轄區的名稱、他們不採用183天規定的原因,以及他們採用的準則為何;如不知悉,會否主動了解實情;

(九)可否提供稅務局與國家稅務總局在上月召開的年度會議中,有關183天規定或邊境通勤人士特別稅務條款的會議紀錄部分或其他相關資料;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如何可取得該些資料;

(十)當局與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會議時,雙方或任何一方有否確認兩地在劃分工資薪金所得的來源地的時間標準方面存在差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一)當局與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會議時,有否嘗試爭取或探討雙方可採取更加合理的時間標準(實際工作時間)劃分工資薪金所得的來源地;如有,雙方或任何一方有否同意採取此新標準?

答覆:

主席:

(一)及(二)在稅務管轄區之間商討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時,《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為國際通用的藍本,另有一些稅務管轄區會採用《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中的「受僱所得」條款,亦採用《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以183天身處當地天數來作為劃分徵稅權的準則。是否偏離《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必須獲締約雙方同意,並不能由香港單方面決定。「身處當地天數」這一方法,除了是各地稅務管轄區慣常的做法,亦與香港稅務上訴委員會判定納稅義務準則的案例一致。

(三)及(四)奉行全球入息徵稅的國家的國民,尤其是頻繁進出邊境的通勤人士有較大機會出現雙重課稅問題,因此,這些國家可能有較逼切需要引入邊境通勤人士的特別稅務條款。反觀香港以地域來源原則徵稅,香港納稅人收取源自內地的收入無須在香港課稅,引入邊境通勤人士的特別稅務條款反而會導致這些人士的香港受僱入息出現雙重不徵稅的情況。因此,我們與國家稅務總局均認為現階段不宜就邊境通勤人士引入特別稅務條款,亦沒有計劃就此議題作進一步探討。

(五)及(六)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提出豁免課繳香港薪俸稅的個案數目,由2009-10年度的6,243宗增加至2010-11年度的10,731宗,這是由於有較多納稅人在2010-11年度就其受僱入息於香港以外的稅務管轄區課繳所得稅。

  稅務局於2009年始開始統計就《稅務條例》第8(1A)(c)條提出豁免課繳香港薪俸稅的個案數目,因此並沒有2009-10年度以前的有關數據,亦沒有有關個案所涉及稅款的資料。

(七)我們相信《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安排》)能降低兩地居民被雙重徵稅的機會。一般情況下,內地僅就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期間取得的薪酬收入徵收所得稅。我們會密切留意內地和香港有關雙重徵稅的情況,確保《安排》有效。如香港居民認為一方或雙方的稅務機關所採取的措施導致有不符合《安排》規定的徵稅情況出現,即非一般的情況,可以將案情提交稅務局進行研究。如有需要,稅務局會與內地主管當局進行協商。

(八)據我們所知,國際間普遍採用183天規定。就香港與內地的情況來說,兩地主管當局均認為183天規定是一項國際準則,行之有效,而這一規定亦不會引發雙重徵稅問題。我們不擬就此議題再作進一步探討。

(九)至(十一)稅務局與國家稅務總局的年度會議,屬兩個主管當局之間的工作會議。雙方在會上討論的詳情,我們認為不宜公開。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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