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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康樂及體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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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經常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因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的康樂場地經常爆滿而很難成功租用場地,即使現時可供預訂即日至三十天內的時段,但往往在開始接受預訂的首天經已爆滿。他們又指網上有不少炒賣該等場地的租用時段的活動。他們亦認為,當局應興建更多康樂場地,以推動全民運動的風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上述網上炒賣個案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及相關判罰為何;有否調查該等炒賣活動是否涉及集團式運作;

(二)會否嚴格執行核實租用人身份的程序,要求租用人在使用場地時,同時出示租場許可證及身份證明文件,以杜絕炒賣;會否考慮檢討和推出其他核實租用人身份的程序;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康文署有否研究,供市民及團體租用的康樂場地經常爆滿的問題的成因及有何解決方法;若有,成因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進行有關研究及詳情為何;

(四)當局在考慮興建康樂場地時,除了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準則》)外,還會考慮甚麼因素及考慮各因素的比重分別為何;

(五)當局會否考慮檢討《準則》中各項康樂場地(包括體育館、足球場、運動場、泳池和公園)的供應標準,並降低供應有關場地的人口比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會否在一些新發展區作超前規劃,預早於區內主要屋苑入伙及人口大幅增加之前,興建康樂場地,令居民能夠盡早使用這些設施?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六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和(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制訂的《康樂及體育設施使用條件》已訂明租用人必須為所訂設施的使用者之一,並須於所預訂的段節在場使用有關設施。因此,在使用設施前,租用人必須出示有效的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以供核對及登記。另外,使用條件亦要求租用人於登記櫃檯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目前,康文署場地員工已切實執行上述措施,確保租用人是親身領取場地。如場地職員於核對資料時發現出示用場許可證的人士並非租用人,便會禁止該名人士使用有關設施。

  就有關網上炒賣活動,康文署過去曾多次進行調查,並諮詢警方及律政司的意見,惟未有足夠證據可起訴任何人士,故過去五年,康文署並沒有檢控網上炒賣體育場地的個案。

(三)為了推廣「普及體育」,康文署轄下的體育設施除了可供市民租用外,亦可讓團體租用作舉辦比賽或訓練之用,以推動體育發展並鼓勵市民多做運動。不過,由於團體及個人對體育設施的需求日益增加,尤其大部分使用者均會選擇在周日晚上、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時段內租用設施,因此很多受歡迎的康文署場地於上述繁忙時段都難免會出現爆滿的情況。

  我們一直致力提供更多體育設施。自二○○七年至今,我們完成價值超過61億元的設施建設或提升工程。針對特別受歡迎的體育設施而言,例如足球場及體育館場地,我們正盡量增加供應。具體來說,草地足球場的需求一向殷切,但天然草地球場每月一般只有60節可供使用,人造草地球場的每月可供使用節數則多達270節,故康文署計劃在未來五年興建更多新的人造草地球場,並把部分現有的天然草地球場改建為人造草地球場,以提供合共37個第三代人造草地球場。在體育館方面,康文署自二○○六年至今已建成五座新的體育館,其中小西灣體育館剛於本年中開放供市民使用;另外,坑口體育館將於今年十二月底開放,而北區和元朗則分別有一座和兩座體育館正在興建中,並將於明年啟用。康文署會不時檢討市民對各項體育設施的需求,並興建更多新設施或提升現有設施。

(四)和(五)一般而言,我們會參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準則》)所載的指引,規劃發展地區層面的體育及康樂設施。雖然《準則》載列了根據人口數目提供設施的標準,但我們在實際計劃興建新設施時,也會同時考慮其他因素,例如體育發展的政策目標、現有設施的使用率、研究和調查所顯示公眾對不同體育項目的喜好、區議會的意見和用地供應等因素。換句話說,《準則》的標準並非規劃體育設施的單一指標,其他因素的考慮亦十分重要。由於每個個案不盡相同,故此各項因素的比重亦可能會隨不同情況而轉變,但我們一般會優先為設施有明顯短缺的地區提供新設施。至於《準則》中關乎體育及康樂設施的供應標準,政府不時都會作出檢討,並按需要進行更新。在規劃新設施時,康文署會參照《準則》當時適用的標準而行事。

(六)康文署一直致力規劃和興建各項體育設施,以切合個別地區居民的需要。在推行工程計劃時,我們亦會全面考慮各地區未來多年的人口分布和增長推算,因應區議會的意見,盡早開始進行體育設施的規劃程序,使設施的供應能和地區人口的增長相配合。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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