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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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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十二月十九日)聯同其他執法部門於港島東區及新界北區採取一連串反非法勞工聯合行動,共拘捕了二十五人。

  在港島東區的聯合行動中,入境處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職員於北角和柴灣,共搜查四十七個目標地點,包括中式酒樓、餐廳、工廠大廈及裝修中的單位等。執法人員共拘捕了五名非法勞工,分別為兩男三女,年齡介乎三十三至五十一歲。同時,當中一名女子則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的香港身份證。

  此外,在新界北區的聯合行動中,入境處聯同警務處職員於上水、屯門、元朗、天水圍、八鄉、打鼓嶺、粉嶺及大埔區共搜查一百零三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的單位、貨倉、貨櫃場、家庭電器回收中心、汽車零件回收中心及電子零件回收中心等。執法人員共拘捕了二十名非法勞工,分別為十五男五女,年齡介乎二十一至六十二歲,其中七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 

  所有非法勞工現正被羈留調查。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上訴法庭並指出由二○○六至二○○九年期間,絕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後才提出酷刑聲稱,故該聲稱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監禁刑期,使他們覺得非法入境來港並無吸引力。」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1年12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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