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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欠薪、沒有支付年假薪酬及遣散費被判監禁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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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從事資訊科技業的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年假薪酬及遣散費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昨日(十二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三個月及罰款四千五百元,並被命令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款項。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公司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年假薪酬及遣散費。

  上述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亦沒有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年假薪酬,涉及款額合共約為十七萬二千元。另外,上述僱主亦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勞資審裁處命令所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遣散費,涉及款額約為一萬五千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根據《僱傭條例》第31O(1A)條,僱主須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命令的期限內支付遣散費,如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未就僱主須付給遣散費的期限作出任何命令,則僱主須於命令繳費日期起計十四天內支付。根據《僱傭條例》第41D條,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年假薪酬,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違反《僱傭條例》第31O(1A)及41D條分別有關支付遣散費及年假薪酬的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2011年12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0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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