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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1年公司條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條文)(修訂)公告》的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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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公司條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條文)(修訂)公告》(《修訂公告》)的總結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修訂公告》是建議根據物業權益是否屬於物業業務,實施不同估值規定。我想再次強調,政府完全同意保障投資者的重要性,而《修訂公告》的建議並不會影響投資者保障。相反,有關建議能使香港的規管要求更接近國際市場的做法,並向投資者提供更有用、更聚焦的資訊,方便他們作投資決定。
 
  剛才亦有不少議員指出,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均沒有要求上市申請人須就每項物業進行估值。美國及澳洲根本沒有要求上市申請人須對物業進行任何估值。英國及新加坡亦只要求對重大或主要物業進行估值。國際會計準則亦無規定須對屬於非物業業務的物業進行估值。

  就屬於非物業業務的物業(例如某零售集團店舖或某廠商廠房的租約)而言,根據《修訂公告》的建議,上市申請人無須為此等物業進行估值,但如任何屬非物業業務的個別物業權益的帳面值佔集團資產總值百分之十五或以上,則仍須為該物業作出完整的估值報告。

  就物業業務而言,根據《修訂公告》的建議,所有屬物業業務的物業均須提供完整的估值報告,除非個別物業的價值不超過集團資產總值百分之一,而這些獲豁免物業的總值也不超過集團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十。

  因此,《修訂公告》的建議使香港進一步向國際規定靠攏,新規定仍較國際規定嚴格,更不會影響投資者保障。
 
  另一方面,很多國際及大型內地企業在全國甚或世界各地都有數以千計或萬計的生產或銷售點。若《修訂公告》不獲通過,很多原本有興趣來港上市的公司也可能會失去來香港上市的意欲,大大削弱香港為國際上市平台的競爭力。

  因此,廢除《修訂公告》對保障投資者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均沒有好處。我們重申反對廢除《修訂公告》的議案。

  多謝主席。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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