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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1年公司條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條文)(修訂)公告》的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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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公司條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條文)(修訂)公告》(《修訂公告》)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現時,每份向公眾作出股份或債權證要約的招股章程,均須遵從《公司條例》(第32章)的多項規定。其中一項規定是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集團」)如在物業方面的權益的價值超過集團資產值百分之十,或不少於三百萬港元,則須就集團在土地或建築物方面一切物業權益作出估值報告,列載相關資料。
 
  有關規定是在近四十年之前根據《1972年公司(修訂)條例》訂立。除了已經過時之外,現行規定並無根據物業權益是否上市申請人的核心業務而加以區分,以致上市申請人須就大量與核心業務無關的物業權益進行估值,費時失事。在招股章程內提供大量這些與上市申請人核心業務無關的物業估值資料,對投資者亦無幫助。相反,這做法只會使重要的資料變得冗長而不清晰,令投資者難以專注於重要資訊。

  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較早前向小組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提到,一間從事採礦業務的跨國公司在30個司法管轄區擁有大約2,500項物業權益,全部都屬非物業業務。若要為該公司所有物業權益進行估值,成本約為300萬美元,而在招股章程內須列載的估值報告約有2,000頁。

  《修訂公告》旨在根據物業權益是否屬於物業業務(即持有、購買或發展物業以作售賣、出租或保留作投資之用),對物業權益實施不同估值規定。
 
  至於涂議員建議限制獲豁免的非物業業務權益的累計總值不得超過公司總資產值的某個百分率,例如百分之十五,由於只要觸及該上限,上市申請人就必須對所有非物業業務的物業權益進行估值,包括一切細小或估值為零的物業,因此,有關建議不能達到《修訂公告》使上市申請人無須就非物業業務權益的物業進行估值的目的,也不符合根據物業權益是否屬於物業業務來實施不同估值規定的原則。
 
  亦有議員關注到公司物業的用途及其核心業務可能會隨時間改變,例如廠房土地或可出售以興建房屋。我想指出其他主要市場均沒有根據土地的潛在發展用途來要求上市申請人就有關物業進行估值,因為估值是根據物業的現有用途來進行。此外,《公司條例》規定上市申請人必須確保招股章程載有充分詳情及資料,使一個合理的人能在顧及所要約的股份或債權證的性質、公司的性質以及相當可能考慮收購該等股份或債權證的人士的性質後,對於在招股章程發出的時候該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及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盈利能力,達成一個確切而正當的結論。
 
  根據《修訂公告》的建議,上市申請人仍須為獲豁免物業權益在招股章程內以概覽形式提供此類物業權益的資料,包括總數目、性質、概約面積範圍、用途及所在位置的一般描述。有議員提到,概覽過於空泛,連地址也沒有。

  我們認為,對於那些並非與上市申請人核心業務有關的物業權益而言,以概覽形式提供有關資料,更有助投資者掌握重要信息。例如,在概覽中列明某項物業權益在於某省市的商業中心區的一般描述,比列出某項物業權益的詳細地址對投資者而言更具意義。
 
  有議員建議,如廢除《修訂公告》,上市申請人可繼續向證監會申請,要求按個別情況給予豁免。我想強調這種安排會削弱香港作為國際集資中心的競爭力,並不能取代《修訂公告》。首先,上市申請人無法確定是否會獲得豁免。此外,上市申請人亦需花費大量資源和時間對其擁有的所有物業作出全盤分析擬備豁免申請文件。如上市申請人在獲得豁免後,但在正式遞交上市申請前,其所持有的物業權益有所變動,上市申請人須更新其豁免申請文件,並重新遞交豁免申請。這對於整體上市計劃的部署是一大障礙。協助公司上市的顧問亦有可能因為這方面的疑慮或怕麻煩,而建議有關公司到其他市場上市,大大削弱香港為國際上市平台的競爭力。
 
  政府完全同意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性。《修訂公告》並不會影響投資者保障。相反,有關建議能使香港的規管要求與國際市場的做法更靠攏,並向投資者提供更有用更聚焦的資訊,方便他們作出投資決定。如《修訂公告》得以訂立,我們的估值規定,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相比,仍是最嚴格的。因此,我們反對廢除《修訂公告》的議案。

  多謝主席。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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