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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回應甘乃威議員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動議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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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甘乃威議員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很同意劉健儀議員剛才提及的論點,尤其是她對於整體問題的分析,因為關於社會接受,是需要平衡對各方面的影響。特別她提到香港是法治的地方,剛才湯家驊議員都有提到,我們需要相信法庭能作出恰當的懲處。所以剛才甘乃威議員只是提及罰款額及監禁期,而沒有考慮到案情,是不公道的,因為我們一向信賴法庭是能作出恰當的處罰。
  
  甘乃威議員亦有就第14條提出修正案,建議增加毒駕罪行的最高監禁期及最高罰款,由政府建議的三年及二萬五千元,增加至五年及五萬元。另外亦建議把拒絕接受藥物測試或拒絕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罪行的罰則相應提高。

  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毒駕或藥駕類別罪行,包括「零容忍罪行」、「毒駕罪行」,以及「藥駕罪行」的最長監禁期和最高罰款額應分別為三年及二萬五千元。甘乃威議員剛才表示有不理解之處,我現作解釋。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種類繁多,包括具有廣泛醫療用途但同時遭濫用的危險藥物。如採用兩位議員的建議,即只增加「毒駕罪行」的監禁期和罰款額而不增加「藥駕罪行」的罰則,一些原來吸食指明毒品的司機,因為很多時他們不只吸食一種K仔(毒品),他們會吸食其他有藥性,即濫用一些藥物作為吸毒。他們為了逃避犯上這些罪行,而改為服用其他毒品或濫藥,後果同樣危險,我們是需要明白的。我就這方面曾請教一些醫生,現時除了K仔外,另外有一種叫「杜蟲藥」,是有藥用成分,但亦有很多吸毒人士開始濫用此藥物,相信我們需要明白吸毒及濫藥對道路安全同樣具危險性。甘乃威議員可以請教潘佩璆議員有關濫藥的最新情況。我想指出,只增加「毒駕罪行」的監禁期和罰款額而不增加「藥駕罪行」的罰則,會令我們為阻遏各項毒駕和藥駕罪行所建議的整體罰則有欠完整性和削弱其效果。故此,甘乃威議員的修正案可能會引發其他問題,我們認為並不可取,我懇請議員不要支持甘議員的修正案。

  各位議員,《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毒駕和藥駕罪行的監禁期和罰款額不但彼此一致,而且與酒後駕駛類罪行的罰則,不論是第1、2或3級,以及危險駕駛罪行的監禁期和罰款額均相同。這些罪行從其後果和司機的駕駛方式來看嚴重程度相若,即它們涉及的駕駛方式均可能危害司機本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這是我們對「相稱性」的基本看法。為「毒駕罪行」訂立更高的監禁期和罰款額而不同時修訂其他罪行的罰則會影響各項罪行罰則之間的比例和相稱性,顯然並不恰當。如我們接受議員的建議,我們必須考慮提高藥駕和危險駕駛罪行的罰則,以維持整個規管制度的完整性和效用。提高藥駕和危險駕駛罪行的監禁期等罰則對駕駛人士,包括運輸業界等的影響相當大,如果我們真的要這樣做,為公道起見,必須重新諮詢公眾,這樣必定會延遲《條例草案》的通過和建議措施的落實。我們若要增加其他交通罪行的罰則,必須經過審慎考慮,要有強烈的理據支持,並取得社會共識,才可施行。

  我們同意市民大眾的意見,即毒駕行為應予以遏止,而毒駕司機亦應更長時間被禁止在路上駕車。為此,我們已建議在《條例草案》中訂明特別長的最短停牌期,即首次定罪停牌至少五年,再次定罪停牌至少十年,並訂明相關因素,以供法庭就毒駕罪行在指明情況下作出終身停牌的命令。我必須指出,如有證據,毒駕司機亦可能會被當局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控以其他罪行,例如管有危險藥物或販運危險藥物,罪成者可被重判,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如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如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這些懲罰應具足夠的阻嚇作用。因此,我們痛恨毒駕之餘,應緊記尚有其他法例去懲處這些人。

  《條例草案》就各項毒駕或藥駕罪行所建議的罰則,與海外司法管轄區對類似罪行所施行的罰則相比,可說屬於最為嚴厲的。剛才劉健儀議員已替我說明了新加坡、英國和澳洲等地方的情況,法案委員會亦有考慮過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罰則和罰款額。我們認為建議的各項毒駕或藥駕罪行應盡早實施,以嚴厲打擊有關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為。當局會檢討有關條文的成效,並視乎需要考慮進一步更改或優化措施。

  主席,我們在《條例草案》建議的罰則是有效的,並且已平衡各方面不同的因素,包括罪行的嚴重性和後果、與其他罪行罰則的相稱性,以及公眾的意見等。基於上述的原因,我們不贊成甘議員就第14條動議的修正案。

  我請議員支持政府的修正案,及反對甘議員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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