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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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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及各位委員,仔細審議《條例草案》並提出了一些有助完善《條例草案》的寶貴意見。我們已根據這些意見草擬修正案,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的修正案。

  政府十分關注近年司機在毒品或藥物影響下駕駛的情況。去年涉及毒駕或藥駕的拘捕個案共84宗,今年一月至十一月的數字為48宗,分別是二零零九年數字的七倍及四倍多。當中涉及交通意外的分別有12宗及5宗。在拘捕的個案中,約九成涉及氯胺酮,其餘涉及可卡因和大麻等毒品或藥物。雖然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第39條已訂明,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藥物的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但法例並無條文規定懷疑干犯該罪行的人士須提供血液或其他體液樣本作藥物分析,令控罪難以證明。

  社會已有共識,支持政府嚴厲打擊毒駕和藥駕,議員亦期望政府引入更嚴厲的管制及盡快推行措施。我在去年年初毒駕個案開始飆升的時候宣布,政府會盡快擬備打擊毒駕及藥駕的建議,運輸及房屋局的同事亦立刻展開有關工作。局方隨即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聯同保安局、警務處、運輸署、政府化驗所、壎芵p和醫院管理局等,共同研究如何透過完善現行法例打擊毒駕及藥駕行為。工作小組參考了外地法例,並前赴有實際執法經驗的澳洲維多利亞州省及英國,實地了解當地警方如何執行損害測試,以及深入了解濫藥對駕駛能力的影響。我們在完成研究後,於去年七月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打擊毒後及藥後駕駛的初步建議,並諮詢運輸業界、有關委員會、團體和公眾。在團體方面,我們分別諮詢了交通諮詢委員會、道路安全議會、醫護和藥劑專業團體的意見,所得回應均非常正面。諮詢反映社會支持政府採取嚴厲措施,打擊毒駕及藥駕。完成公眾諮詢後,我們全速草擬《條例草案》,於3個月內完成草擬工作,並在今年五月得到行政會議同意,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提出一籃子的建議,對毒駕及藥駕實施更嚴厲的管制,並賦予警方打擊毒駕及藥駕的有效執法權力,以及作出其他相關修訂。以下我會介紹《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

  第一,我們建議增訂毒駕「零容忍罪行」。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吸食氯胺酮等毒品即屬犯罪,會被重罰。鑑於市民希望重罰吸食毒品後駕駛的不負責任行為,以及該等行為嚴重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我們建議增訂新罪行,禁止吸食任何指明毒品後駕駛的行為(簡稱「零容忍罪行」)。根據該罪行,司機即使沒有任何受毒品影響的徵狀,只要血液或尿液含有指明毒品,不論濃度,即屬犯罪,罰則與酒後駕駛第3級刑罰一致,即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亦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於兩年,再次定罪停牌不少於五年。根據這新訂罪行,指明毒品為以下六種常被濫用藥物:海洛英、氯胺酮(俗稱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大麻、可卡因,以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稱搖頭丸)。該等藥物屬毒品或危害精神毒品,可嚴重損害服用者的駕駛能力。《條例草案》附表1A所載的指明毒品列表會不時修訂,以反映濫藥趨勢的轉變。

  第二,我們建議在《條例》下增訂新的條文,訂明在任何指明毒品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控制汽車的程度,即屬犯罪(簡稱「毒駕罪行」),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並須承受嚴厲的停牌懲處。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則不少於十年。毒駕屬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在諮詢期間,有團體提出應令毒駕司機在犯事後短時間內不能在馬路上駕車,因他們可能需戒毒,而長的停牌期可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我們採納了意見,把「毒駕罪行」的最短停牌期訂在所有《條例》內的交通罪行中最高的水平,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建議最短停牌期看齊。我們更建議在法例中訂明,如違例者曾被裁定相同罪行,法庭經考慮犯罪情節和違例者的行為後,認為不宜容許該人繼續駕駛汽車,則除可判處相關罪行應有的罰則外,還可判處該人終身停牌。這建議一方面可維持強制最短停牌期的現行做法,另一方面則訂立可作出終身停牌令的因素。我們向社會傳達一個明確信息,就是對嚴重危害道路安全的重犯者,法庭或裁判官可考慮判處終身停牌。

  第三,我們建議在《條例》下增訂新的條文,訂明任何人駕駛時正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即屬犯罪(簡稱「藥駕罪行」)。罰則與酒後駕駛第1級刑罰一致,即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亦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於六個月,再次定罪停牌不少於二年。有關的定義是他妥當地駕駛汽車的能力當其時受損,以及其血液或尿液含有相關藥物的濃度通常會使人不能妥當地駕駛。為保障已採取適當措施避免藥駕的司機,我們建議訂明免責辯護條文:即任何人如按醫護專業人員或藥物標籤的指示,服用或使用合法取得的藥物,但他不知道,而按理他亦不能知道所用藥物會使他沒有能力妥當控制汽車,他可據此提出免責辯護。

  第四,為有效執行毒駕及藥駕罪行的法例,我們建議加入條文,賦權警方要求懷疑曾吸食毒品後駕駛或在毒品或藥物影響下駕駛的人士接受初步藥物測試。初步藥物測試的目的,是提供科學根據和客觀基礎,讓警務人員決定是否須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進行藥物化驗分析;該等藥物化驗分析十分重要,因為有助確立被告曾否服用藥物,以及曾服用藥物的濃度。我們參照在打擊毒駕及藥駕方面有豐富經驗的外國地區的做法,建議採用以下的初步藥物測試,即(i)識認藥物影響觀測(簡稱「影響觀測」)、(ii)快速口腔液測試和(iii)損害測試。至於程序方面,警務人員完成影響觀測後如認為司機受藥物影響,可要求司機進行快速口腔液測試及/或損害測試。快速口腔液測試能檢測低份量的藥物,是針對「零容忍罪行」的有效初步測試。由於快速口腔液測試所涉及的技術仍未成熟,而物色和測試適用於香港的測試儀器需時,我們會在執法初期以影響觀測及損害測試作為主要的初步藥物測試。若有合適及可靠的口腔液測試儀器,我們會盡快引入使用。

  我們建議警方可在下列任何一個情況下,要求司機接受一項或以上初步藥物測試:

(a)警務人員懷疑該司機在藥物的影響下駕駛;
(b)該司機涉及交通意外;或
(c)該司機駕駛汽車時干犯交通罪行。

  任何司機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接受初步藥物測試,即屬犯罪。懲處與「毒駕罪行」罰則一致。

  第五,要確定涉嫌人士曾否服用藥物和曾服用藥物的濃度,便需對該人的血液或尿液樣本進行藥物化驗分析。化驗分析的結果會成為檢控毒駕或藥駕罪行的重要證據。我們建議賦權警方,如快速口腔液測試顯示任何人的口腔液含有指明毒品,或損害測試顯示他當其時駕駛能力受損,或他因醫學上或其他理由不能接受初步藥物測試,則可要求他提供血液樣本及/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分析。拒絕提供所需樣本進行化驗分析,即屬犯罪,懲處與「毒駕罪行」罰則一致。

  第六,由於藥物和酒精在人體迅速代謝,我們需要確保及時從懷疑曾喝酒或服藥的司機身上抽取血液樣本,以作佐證。經參考外地做法,並衡量人權與公眾安全等因素後,我們建議,如懷疑毒駕或藥駕的司機無法有效同意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警務人員可提出要求,而如醫生亦認為合適,可從受疑人身上抽取血液樣本。當受疑人回復至可表示同意的狀況時,警方會要求他同意其血液作化驗;如拒絕有關化驗即屬犯罪。

  第七,我們建議,如受疑司機不能通過快速口腔液測試、經損害測試評定為駕駛能力受損、或拒絕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則須把駕駛執照交由警方保管24小時,因為他們不適宜立即駕駛汽車。我們提議這做法也適用於經舉證呼氣測試顯示體內酒精水平超過訂明限度,或拒絕接受檢查呼氣測試或舉證呼氣測試的司機。如司機拒絕交出駕駛執照或在交出駕駛執照後駕駛汽車,均屬犯罪。

  第八,我們亦建議一些相關修訂。目前,任何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危駕)引致他人死亡,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十年;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停牌不少於兩年,再次定罪,則不少於五年。新訂毒駕罪行設有較長的停牌期,我們認為有需要相應延長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停牌期,即首次定罪,停牌期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則不少於十年,以反映該項罪行的嚴重性。一如毒駕罪行,我們也建議在法例明文規定,法庭可按情況作出終身停牌的命令,取消重犯者持有或申領駕駛執照的資格。

  第九,根據現行法例,申領商業車輛正式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的人士,如在緊接申請之前五年內,曾被裁定危駕引致他人死亡,或違反現行《條例》第39條所訂罪行(即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則失去申請上述駕駛執照的資格。此外,任何人如被裁定干犯上述兩項罪行,該人不會獲發、獲准續領或持有駕駛教師執照。因應酒後駕駛以及其他嚴重交通罪行先後訂立,我們建議,被裁定干犯毒駕及藥駕罪行、酒後駕駛罪行或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的人不能申請商業車輛的正式駕駛執照,他們亦不能持有、申請或續領駕駛教師執照,目的是要確保商業車輛司機和駕駛教師的質素。我們亦建議,在《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加入新的毒駕及藥駕相關罪行,訂明任何干犯該等罪行者會被記違例駕駛分數十分。

  主席,在諮詢期間,有司機團體表示擔心服用醫療藥物會令他們無辜地負上刑責,並對損害測試的施行表示關注。我們向他們解釋,採用損害測試旨在識別受藥物嚴重影響以致無法妥當控制汽車的司機,而大部分醫療藥物如按照醫護專業人員或藥物標籤的指示服用,均不會令司機的駕駛能力受損至不能妥當控制汽車的程度。損害測試是有科學根據的測試技術,並已在一些先進國家和地方長期和廣泛採用。我們會確保所採用的損害測試是適合香港的情況和有嚴謹的操作程序,才會正式使用,司機們不用過分擔心。

  另外,有團體要求當局擱置提高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短停牌期的建議。我們已向他們解釋,有關建議的目的,是要維持嚴重交通罪行的罰則的一致性,是必須的,否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最高停牌期,將低於「毒駕罪行」,造成各嚴重交通罪行之間的懲處不合比例和不相稱的情況。

  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的建議已適當平衡了社會各方不同的意見,並充分考慮公眾利益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剛才多位議員都表示支持我們的大方向,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讓有關的措施可以盡快落實,使我們能夠有效遏止毒後及藥後駕駛。

  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政府會盡快提交兩項所需的附屬法例,即生效日期公告及有關損害測試的公告予立法會審議。警方和各有關部門會隨即進行預備工作,包括在警署提供進行損害測試的設施配套等。上述兩項公告最快可在明年初提交立法會,審議期會在明年第一季內結束。我們會在附屬法例審議期間進行上述的預備工作,希望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完結後,打擊毒駕和藥駕的各項措施可在明年第一季落實。我們會同時進行適當的教育及宣傳工作。

  主席,至於鄭家富議員及甘乃威議員提出的修訂,會衍生罰則相稱性(的問題)及(令人)混淆(以為)吸毒以及濫藥並非同樣引起道路安全這些問題,我會在稍後我們討論具體修訂時詳細交代。

  多謝主席。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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