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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談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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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十二月十四日)早上出席兩個電台節目。以下為譚志源在其後回應傳媒提問的談話全文:

記者:想了解替補機制在完成公眾諮詢工作後,局方的工作情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的公眾諮詢工作在九月底完成時,我們收到大概三萬一千份的書面意見書。在收到的意見書中,初步的分析是,大概有接近七成左右的意見書認為政府應該修改法例或採取措施防止再有類似濫用的情況出現。但在具體的意見方面,這些意見書的傾向是並不明顯的。我們在諮詢文件中提出了四個方案,其中的方案三及方案四的支持度是較低。在四個方案中,方案一獲得較多的支持。方案一是:在任何情況下,若立法會議席有出缺的情況,一概會進行補選。但若是在條例下的自願辭職的情況,相關的辭職議員在某個時限內是不可以參與選舉,這方案在四個方案中得到較多支持率。話雖如此,這方案所得的支持度都只是相對而言,佔收到的意見書的數目、比例都比較少,換言之,這項意見是不突出、明顯的。同時,在過往大半年,我們留意到社會上有不同的機構進行了民意調查,超過一半是認為政府需要實行一些措施來堵塞漏洞,但具體而言亦不是太明顯的。局內同事現正在進行草擬諮詢報告的最後階段,我希望他們可以盡快向我提交。在我們審閱完畢後,有關報告仍需要通過一些內部程序,例如我們需要決定如何進行下一步的工作,若是牽涉政策上的改變,甚或是需進一步修改法例,則我們需要得到行政會議的同意,然後再向立法會交代。這個程序是需要一些時間的。政府,特別是局方仍未有任何的傾向性的做法,我們會先仔細研究同事向我提交的報告後,再決定下一步應提出甚麼方向。

記者:有議員早前曾表示若有議員自願辭職就可能在半年內不可以再參與選舉,局方會否考慮這個安排?另外,想問有關選民登記制度方面,區議會選舉後局方接獲了多少宗投訴?轉介了多少宗到執法機關?涉及甚麼類型的投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政府提出的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的諮詢文件的方案一是:餘下的立法會任期都不能參與選舉。在此過程中,我們當然有諮詢政府外及內的法律意見。初步的看法是,若在餘下的任期不可以參與任何的選舉,可能是過度的措施。因為我們要確保任何的措施都是可以抵禦法律的挑戰,特別是司法覆核方面,所以在法理上,最重要是有合理的政策目標,而推出的措施亦必須要合理和合乎比例,即是適度的安排。因此,有些意見認為,如果限制的時間較短,例如數月的時間,在法例上的基礎會較為穩固。我亦留意到最近有部分黨派議員提議以六個月為限,我們會與法律意見一起再參詳。
  
  就你的第二個問題,在過往的兩、三個星期,選舉事務處從兩個方向收到一些投訴或舉報,包括各傳媒和報章所刊載的事件,及選舉事務處直接收到的投訴數字。這兩方面加起來的每一個個案,選舉事務處會跟進。截至前日下午為止,約有三千名選民牽涉其中。當中有三分一,即約一千人左右,經過過去兩、三周的查核後證明沒有違反任何選舉規例,所以沒需要作進一步跟進。另外的三分一是已根據法例獲發書面查訊,要求相關的選民提供進一步的確定和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在限期後收到部分回覆,有些已提供足夠證明,有真確的地址,這些個案亦不需要進一步跟進。另有一些以書面回覆,確認他們的地址已不再是他們的地址,這些個案選舉事務處會作出適當的跟進。有一些是完全沒有回覆的,選舉事務處在審核後,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會轉交予警方或廉政公署跟進。事實上,除了兩個執法機構早前已公布的個案外,選舉事務處亦有轉介其他個案予執法機構跟進。另外尚有三分一的個案現時仍在查核中,需要作進一步的跟進,這就是有關的三方面的數字。

記者:(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諮詢報告)何時會公布?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現時諮詢報告已在最後的草擬階段,我的同事告訴我應可在短期內向我提交。我為人比較性急,希望他們可以越快越好,但由於負責選舉事務的同事在這段期間既要處理區議會選舉,又要處理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和選民登記事宜,手上的工作比較多,我希望在本月內可以收到他們的草擬報告。收到後我會再決定下一步怎樣做,而在決定下一步的工作後,我當然要完成內部的程序,例如把報告呈交行政會議,所以我相信仍需一段時間才會公布。

記者:是否會在立法會選舉後才可以正式推出(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避免影響政黨、投票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一定不會。因為我的任期是至明年六月三十日,「一人做事一人當」。我一定會在任期內推出相關報告。如果有任何法例上的改變,我更希望可以爭取在我的任期內可以在立法會內完成。

記者:就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是否在今屆任期內事在必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的意思是,推出有關的報告是在我的任期內的責任、要處理的事。這件事是如何決定,是要視乎行政會議和立法會的決定,如有法例上的修改時,當然在立法會內是要有足夠票數的支持。就此方面,如果我有任何進一步的政策決定,我是會與立法會的各黨派再溝通,看看他們有甚麼意見。

記者:你剛才提到有些人長期不在港居住,可能是在內地或其他國家工作,他是否符合常居香港的條件?是否就逐個個案來判斷?是否由個人自己作出判斷是否符合該標準?其實為何政府不清楚表明如何才屬於長期在港居住?為何政府不在核實身分中刪除有關條件,讓海外選民可以參與投票?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政府今次的建議是不觸及通常居住的資格要求,今次的建議是觸及另外的要求,便是要提供住址證明的要求,剛才你提及有關通常居住的情況,是一項較基本的要求,如果現時提出要剔除的話,我認為是較倉卒的做法,任何牽涉選民資格的改動,無論是收緊或放寬,都需要在社會上進行充分的討論和諮詢,不能在現階段倉卒決定,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通常居住的條件在法例上是要根據事實和個人的環境因素來決定。譬如要看當事人在法律上與香港有甚麼形式的聯繫,譬如在《入境條例》方面,看看他在香港是否仍然有居住的地方,他的家人、特別是配偶和小朋友是否在香港,如果因為他是要出差或工作原因,因為香港是有很多人是要在內地或海外工作,如果他的僱主是以香港作基礎的僱主等。這些因素在《入境條例》方面都有類似的陳述。因此,每個個案都有不同。每個人士的處境及與香港的聯繫亦有不同,因此是必須以個案的形式來處理。但是,在過往的日子,我們的基本要求是,剛才我說的永久性居民、通常居住和是有住址的,我們今次所針對的是地址方面。其實如果在香港有一個主要地址的話,基本上都可以登記成為選民。

記者:早前有提及替補機制的方案是可能不合法的。其實有否諮詢律政司方面,究竟方案一是否合法?另外,早前提及可能會抽查百分之三至五的選民,會否有機會抽查不到某些區的選民?因為百分之三的比例不算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先回應你第二個問題,我們的抽查工作是希望可以就百分之三至五,即十萬至十八萬的選民,如果抽中的話,我們會發信,希望相關的選民能夠在某個時間內可以作出書面確認住址是正確和提供相關的住址證明。如果沒有住址證明,是可以另外用兩個替代的方式,例如由同住人作證明等。我們有三個目標的。第一個目標是,希望覆蓋面是可以有十萬至十八萬的選民;第二是希望四百一十二個區議會選區都可以涵蓋。第三是有關的抽查方式必須是科學化和具客觀的基礎。就第三方面,我們正向政府統計處諮詢他們的專業意見,然後爭取在一月一日可以開始逐步進行抽查。

  就你的第一個問題,我們一直都以來都有與律政司和律政司司長方面就整套安排保持法律上的磋商。亦因為這牽涉人權、選舉權和選舉制度,亦有可能在未來如有任何措施會有司法覆核的原因,因此政府亦有向外諮詢大律師的意見。我們將會在將來的諮詢報告中詳細交代收到的意見。正如我在另外一些場合說過,我們下一步的措施是必須合乎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方面,在政策上是需要既可以不鼓勵人隨便辭職而令機制有濫用的情況,同時,亦保障市民的投票權。這是政策上的目標。第二項是法律的目標,正如剛才所說,是希望可以抵禦任何司法覆核的情況,在法律上是可以有堅固的基礎。第三是政治上的目標,第一,是希望可以為大部分市民所接受的方案,第二,是要在立法會內有足夠的票數才可以通過。若果得不到市民的認受和立法會的支持,任何方案都不能通過。所以我們需一併考慮這三個目標。

記者:就種票問題,就有關罰則的建議,局方是否傾向選民搬家後多久要更新地址?譬如很多市民都擔心,有關情況會是怎樣?局方現時的取向怎樣?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現時政府內部的取向可能大約是三個月或是三至六個月之內,因為選民登記冊的更新週期是每年一次的,若超過一年便會變得沒意思,所以我們會考慮有關限期是在數個月之內。但若限期太短,大家都知道香港人由於搬家的原因而向我們更新資料的,每年平均為數超過二十萬,所以搬家是很普遍的現象,因此我們不需要如其他法例一般,在四十八小時或更短的時間之內回覆。所以,我相信三個月或是三至六個月之內會是適當的安排。但無論如何,我們仍要就是否作出這項規限進行諮詢,而要這樣做的話是一定要立法的,若趕得及會在這個立法年度之內做,趕不及也要在下個立法年度做,而在此之前必須進行充分的諮詢。我留意到今日有報章報道提及有部分市民會擔心這方面的要求是否過份嚴苛,這方面的關注我是同意是存在這情況的。作為政府當局,為了應對所謂種票的問題,我們希望可從數方面,不論是教育宣傳、要求提供住址證明,甚至是加強法例上的罰則,在這數個層面上,我們希望可以提出一些建議,讓立法會和市民參考。我們要視乎立法會在下星期一會議上就我們在昨日提出的五項措施的意見,或會作出一些調整也不一定。

記者:會否擔心連明年的立法會選舉也趕不及,根本可能做不了任何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不會。我們在五項措施中,例如加強宣傳教育的工作方面,我們在明年一、二月期間已會開始做。第二,要求住址證明以及有關的抽查工作方面,我們在明年一月已會開始,我們會以行政措施的方式去做。最後是增加罰則方面需要修例,我相信在社會上會有一定的爭議性,所以這方面的工作一定不能倉卒,是需要諮詢的,寧可待社會上有了共識然後才推行。若社會上沒有共識,我自己不認為要倉卒行事。

記者:有沒有一些法律學者的意見,覺得那幾個方案(有關填補立法會出缺議席)仍然是有問題的?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當然,在那幾個方案中,我再多舉一個例子,詳細資料我希望你會參閱我們的諮詢報告。譬如說方案四,即議席未能替補的話便懸空,議席懸空卻有兩個弊病:第一,這與《基本法》附件二的要求有所不符,因為附件二指出立法會須有六十位議員,到了明年九月還會增至七十位,若有議席懸空則數目不齊全,議席數目不齊全,則表面看來會與這規定有違背。第二個原因是,往往所謂自願辭職而引致的議席出缺情況,會致使相關的選民有一段時間失去了他們在立法會內的代表,這會出現英文稱為mischief的問題。若我們把議席懸空,那豈不是把這問題繼續延長下去,即相關的選民會有一段長時間繼續失去了他們的代表。所以,綜合而言,方案四在這方面的法理基礎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事實上,在我們收到的意見書中,這方案的支持度也是比較低的。我自己的看法是我們在下一步採用這方案的機會很微。

記者:至於自願辭職後半年內不准再參選方面,譬如律政司或外間的大律師的意見認為在法理上是否可行?政府是否傾向這方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六個月這項建議,我們也是最近透過傳媒聽到有黨派發表意見而獲悉的。我們現在亦正尋求政府以外的大律師的意見,看看他們就這方面有何看法。我們未收到這方面的法律意見,所以我們仍需待有了法律意見後才可以向大家公開交代下一步的工作。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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