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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職業司機的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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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稱《職安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然而,現行《職安條例》並沒有將職業司機駕駛的車輛及駕駛室範圍當作工作地點,故此不屬《職安條例》所保障的範圍。儘管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下,必須為僱員購買工傷補償保險,僱員一旦在工作期間受傷或死亡,他們或其家人可按該條例獲得賠償,不過車主未必為職業司機購買保險,而且部分職業司機屬自僱人士,故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涉及職業司機的交通意外中,有多少宗個案的職業司機獲得工傷補償保險賠償,有多少沒有得到工傷補償保險保障;當局有否評估《職安條例》並未將「位於公眾地方的陸上載具的司機佔用的座位或位置」納入保障範圍,是否歧視職業司機的職業安全保障需要和權利;當局會否考慮進行全面檢討,並研究修訂《職安條例》;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理據及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職業司機工作環境的職業安全進行調查、巡查及監察;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就職業司機患上職業病的情況及病因進行普查,並進行研究及分析,以制訂改善職業司機工作安全和健康的具體措施及計劃;若有,過去5年的情況及具體工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職安條例》)規定僱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僱員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條例涵蓋大部分的工作地點,但不包括已經受其他法例如《道路交通條例》、《商船條例》及《民航條例》規管的陸上、海上和航空交通工具。因此,《職安條例》有關「工作地點」的釋義並不包括職業司機在車輛中的駕駛座位及位於公眾地方的飛機或船隻。

  就王國興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並沒有備存按工種劃分的工傷個案分項數字,故此未能提供涉及職業司機的交通意外個案中有關司機有否獲得工傷補償的資料。

  雖然《職安條例》不涵蓋職業司機的駕駛職務,但是若他們進行僱主分派的非駕駛工作,則受該條例保障。此外,《僱員補償條例》訂明僱員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包括在工作期間中暑或因工作過勞導致受傷或死亡),或僱員患上指定的職業病,僱主必須負起補償責任。該條例也適用於受僱的職業司機。因此,現行法例並沒有歧視職業司機。我們在檢視現行有關職業司機的職安健安排時,會徵詢運輸及房屋局的意見,以進一步加強對職業司機的保障。

(二)勞工處一向關注職業司機的職業安全和健康,並不時進行針對性的巡查和監察行動,包括視察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的壎苀]施及飲用水供應、職業司機的貨物搬運或機械操作等職務。在今年夏季,勞工處曾主動巡查一間巴士公司多個巴士總站,檢視該公司就預防巴士司機中暑所施行的措施是否恰當和足夠,並向該公司提出改善建議,以加強他們的預防措施。此外,勞工處最近在接獲投訴後,就受僱司機操作輔助殘障乘客上落的設施的職務進行巡查,並要求有關僱主作出改善。
 
(三)勞工處一向透過不同渠道和方式進行宣傳和推廣,藉以提升職業司機對職業安全和健康的認識。今年,勞工處聯同職業安全健康局及有關的職工會,到訪各巴士、的士、小巴及電車車站,直接向職業司機宣揚職安健訊息,並向他們派發宣傳單張及紀念品等。勞工處亦有製作教育短片於流動宣傳媒體播放、透過電台在交通消息後播放職安健小貼士,以及透過活動提醒職業司機注意健康生活。

  為了進一步了解職業司機的職安健狀況,職業安全健康局於去年進行了一項抽樣問卷調查,搜集了有關職業司機的生活習慣及健康狀況,以及他們對職安健的認知及態度等資料。我們會參考調查分析的結果,以制訂具體措施,改善職業司機的職安健狀況。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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