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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未有按照《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支付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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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護老中心的合夥人,因違反《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內有關支付工資及法定假日薪酬和給予年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昨日(十二月八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三萬二千元。

  該合夥人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二○一一年三月及四月的工資予三名僱員,因此被控違反《僱傭條例》有關遲付工資的罪行。同時,該合夥人亦因違反《僱傭條例》內有關規定,遲付法定假日薪酬和沒有安排該三名僱員放取年假而被檢控。

  至於二○一一年五月的工資,該合夥人因應《最低工資條例》的實施,擬將上述僱員的工資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調整為時薪二十八元,等同法定最低工資率,但該合夥人於該工資期屆滿後,沒有依時支付工資,亦沒有按照調整後的工資率支付予兩名上述僱員。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最低工資條例》規定,僱員有權就任何工資期,獲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資的工資。該條例亦訂明,如僱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少於最低工資,僱主須就有關差額向僱員支付額外報酬。欠付額外報酬等同欠薪,屬於違反《僱傭條例》就支付工資的規定。

  勞工處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未獲支付法定最低工資或懷疑僱主未有發放法定假日或年假,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1年12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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