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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1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5、6、8及9條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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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1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5、6、8及9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5、6、8及9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條例草案》建議訂定條文,使納稅人在購買建議新增的三項知識產權(即版權、註冊商標及註冊外觀設計)所招致的資本開支,可在確定應課稅利潤時予以扣減,條文當中用了「資本開支」一詞。另一方面,現行《稅務條例》第16E條是關於兩項已涵蓋的知識產權(即專利權和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的相應扣減開支條文,現行第16E條以及《條例草案》中與第16E條有關的修訂條文則採用「開支」一詞。我們已確認第16E條及相關修訂條文中「開支」一詞是指「資本開支」。為使關乎上述五項知識產權的扣減開支條文用詞一致,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5條及第6條,以修訂現行《稅務條例》第16E(1)條,以及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的第16E(2)、(3A)、(8)(a)條及第16EC(6)條,把其中的「開支」一詞改為「資本開支」。

  另外,《條例草案》建議新的第16EA(12)條訂明:若干新訂條文中凡提述購買或出售三項新增的知識產權,也包括購買或出售該等知識產權的部分,「部分」是《條例草案》英文文本中「share」的中文對應詞。而現行《稅務條例》已涵蓋的兩項知識產權的相應條文,即現行第16E(5)條,則採用了「股份」作為英文文本中「share」的中文對應詞。我們已確認「部分」是上述兩項條文英文文本中「share」的合適對應詞。因此,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5條,以對現行《稅務條例》第16E(5)條的中文文本作出文本上的修訂,以「部分」取代「股份」。

  第三,因應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查詢,我們已確認,根據我們的政策原意,《條例草案》第6條擬議新的第16EC(8)條中「相聯者」一詞是包括親屬所控制的法團。為反映這項政策,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的第6條,就擬議新增的第16EC(8)條中有關「相聯者」定義的(a)(v)段作出相應的修訂。除此之外,擬議新的第16EC(8)條中「控制」一詞的定義的中文文本中,所有「該法團」是指「首述法團」,當中沒有含糊之處,但我們接納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意見,建議修訂新的第16EC(8)條中「控制」的中文定義,以「首述法團」取代所有「該法團」,令中、英文文本用詞完全對應。

  最後,在本立法年度內有兩條條例草案,包括本條例草案及《2011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分別建議在現行《稅務條例》第89條中新增條文,以加入有關過度性條文的附表。由於《2011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已於二○一一年六月八日獲立法會通過,我們因此需要對本條例草案第8條及第9條作出技術性修訂,以修改本條例草案中有關過度性條文的條次以及附表編號。

  主席,上述修正案純屬技術性質或文本上的修訂。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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