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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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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局長)於本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就本人的書面質詢作出的回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局長表示,以「身處當地天數」作為判定納稅義務的準則,是各地稅務管轄區慣常的做法,是否知悉,有否稅務管轄區並非以「身處當地天數」作為準則;如有,它們採用甚麼準則,以及香港為何沒有採用;

(二)鑑於局長表示,歐洲一些國家(有關國家)對邊境通勤人士有特別稅務條款,有關國家的名稱、其推行的時間和原因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三)鑑於局長表示,由於香港以地域來源原則徵稅,香港納稅人收取源自內地的收入無須在香港課稅,有關邊境通勤人士的稅務豁免的建議會導致雙重不徵稅的情況,是否知悉,有關國家是否以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如是,它們如何克服上述問題;如否,它們根據甚麼原則徵稅;

(四)鑑於局長表示,難以客觀厘定邊境通勤的覆蓋範圍和界定邊境通勤人士,是否知悉,有關國家如何厘定邊境通勤的覆蓋範圍和界定邊境通勤人士(以表列出),以及香港可否採用有關國家的做法;如可採用,詳情為何;如不可採用,原因為何;

(五)鑑於局長表示,須小心考慮引入邊境通勤人士有特別稅務條款的建議,當局何時會有考慮結果及會否進行諮詢;如會諮詢,將諮詢甚麼人士或組織;如不會諮詢,原因為何;

(六)鑑於局長表示,若納稅人的部分入息已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該部分入息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1A)(c)條的規定獲得豁免課繳香港薪俸稅,最近五年,每年有多少名納稅人提出上述豁免及豁免多少稅款;

(七)鑑於有香港居民因一年內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而須就全部入息在內地課稅,並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因在香港逗留超過60天而需要按比例在港繳納薪俸稅,這是否存在部分薪酬被重複徵稅的情況;如是,如何解決;如否,原因為何;

(八)鑑於有香港居民反映,其全部收入須在香港繳納薪俸稅,但根據內地稅務規定,即使該名居民於一年內在內地停留不超過183天,其全部獎金收入也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涉及的獎金收入有否被重複徵稅;如有,如何解決;如否,原因為何;

(九)內地與香港於二○○六年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後,有否評估是否仍然存在任何雙重徵稅的情況;如仍然存在,詳情為何;如不存在,當局如何進行評估;

(十)鑑於局長表示,當局曾經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放寬現時183天規定(即內地與香港居民於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12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他們因在該另一方從事受僱活動取得的報酬須在當地課稅),除了於二○○九年十月進行商討外,當局有否再與內地當局進行商討或研究;如有,時間及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一)有否與國家稅務總局就改善有關避免雙重徵稅的規定和引入邊境通勤人士特別稅務條款,進行磋商或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香港當局會否主動聯絡內地當局?

答覆:

主席:

(一)根據《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的註釋,計算「身處當地天數」是唯一符合稅收協定範本中受僱入息條文的方法。各稅務管轄區並沒有在該稅收協定範本中對這一方法提出保留意見。

(二)至(五)及(十一)據我們了解,就邊境通勤人士有特別稅務條款的歐洲國家包括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和瑞士,這些國家都奉行全球入息徵稅準則。

  就香港的情況而言,跨境到內地工作的人士(包括邊境通勤人士)的雙重徵稅問題原則上已可按《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安排》)處理。另一方面,因為邊境通勤人士很可能在香港境外提供其大部份受僱工作,引入特別稅務條款反而會導致這些人士的香港受僱入息出現雙重不徵稅的情況。

  稅務局會定期與國家稅務總局討論《安排》的執行情況及如何作出改善。在上月與國家稅務總局的年度會議中,稅務局已提出業界有關邊境通勤人士的特別稅務條款的建議。雙方均認為由於可能出現雙重不徵稅的情況,因此現階段不宜就邊境通勤人士引入特別稅務條款。

(六)二○○九/一○及二○一○/一一課稅年度,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的規定提出豁免課繳香港薪俸稅的所有個案數目如下(稅務局沒有就與內地有關的個案作出分類統計):

 課稅年度      個案數目
 ----      ----
二○○九/一○    6,243
二○一○/一一   10,731

  至於二○○九/一○課稅年度以前的有關數據以及上述兩個課稅年度的個案所涉及稅款的資料,稅務局並沒有作出統計。

(七)至(九)我們相信《安排》能降低兩地居民被雙重徵稅的機會。一般情況下,內地僅就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期間取得的薪酬收入徵收所得稅。

  我們會密切留意內地和香港有關雙重徵稅的情況,確保《安排》有效。如香港居民認為一方或雙方的稅務當局所採取的措施導致有不符合《安排》規定的徵稅情況出現(包括獎金收入),可以將案情提交稅務局進行研究。如有需要,稅務局會與內地主管當局進行協商。

(十)在上月與國家稅務總局的年度會議中,稅務局曾再次提出有關183天的規定的事宜。雙方均認為183天的規定是一項國際準則,行之有效,故此不宜改變。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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