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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規管強積金中介人活動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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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十二月九日)刊憲,以加強規管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的銷售及推銷活動,為落實僱員自選安排作好準備。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六日)解釋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時表示:「逾250萬名強積金計劃成員的權益會受到更佳保障。」

  他說:「僱員自選安排讓強積金計劃成員最少每年一次,把其現職所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轉移至他們選擇的計劃。」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根據截至二○一一年八月底的強積金總資產值估計,強積金資產中可轉移部分會由約39%增至約佔67%,預計受託人向僱員進行銷售和推銷的活動會更為頻繁。

  發言人說:「二○○八年全球金融危機後,公眾對保障投資者的期望日益提高。在落實僱員自選安排前,先設立強積金中介人法定規管制度,加強保障計劃成員權益,是審慎的做法。」

  擬議的模式,沿用強積金制度自二○○○年實施以來積金局採用的行政安排,加以合適的改進,以善用規管資源。

  政府發言人說:「現有強積金中介人無須重新適應,合規成本也得以減低,此舉有助盡早落實僱員自選安排,亦可促進市場競爭及減低強積金計劃收費。」

  條例草案將引入刑事制裁,禁止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進行強積金產品的銷售及推銷活動,及為強積金中介人制訂全面的規管制度。

  在實際運作上,積金局會擔任中介人的註冊機構,透過制定操守規則、符合法定要求的守則和指引,設定行業準則,並負責施加紀律處分。作為前線規管機構的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險業監督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會協助積金局,就亦屬其各自規管制度監管的強積金中介人,進行日常的操守監管工作,以及調查他們的懷疑違規行為。

  積金局就中介人註冊及紀律處分作出的決定,所有相關的上訴將由獨立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處理。委員會成員將包括代表強積金中介人和相關僱員利益的人士。積金局會與前線規管機構設立定期聯絡機制,並簽署諒解備忘錄。政府亦會設立獨立的程序覆檢委員會,檢討執法程序,以確保積金局和各前線規管機構的內部程序一致。

  發言人說:「我們相信這些擬議措施將有助確保規管一致及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現時有超過30,000人透過自二○○○年以來實施的行政規管安排登記成為強積金中介人。政府將設立兩年的過渡期,所有在法定制度實施前已向積金局作出有效登記的強積金中介人,將可自動過渡至新制度。在根據法定制度向積金局註冊前,在過渡期內他們可繼續從事強積金中介人活動。此外,他們須與其他在法定制度下新獲得註冊的強積金中介人一樣,遵從相同的操守要求及在違規時受到處分。

  政府和積金局為進一步打擊僱主拖欠供款,條例草案將增訂條文,訂明僱主如未有按照法庭發出的判令,繳付拖欠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費,即屬違法。另一方面,如僱主持續沒有為僱員作出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可被處以每日罰款。

  政府和積金局於二○一一年三月就上述立法建議提出諮詢文件,回應者普遍支持在落實僱員自選安排前,加強規管強積金中介人。另大部分回應者對採用建議的規管模式不持異議。

  發言人補充:「我們在制訂現時的立法建議時,已考慮了回應者的意見,包括進一步確保紀律懲處的決定公平一致,以及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條例草案將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為使僱員自選安排得以順利落實,積金局正擬備新的強積金中介人操守守則,並計劃於短期內發出守則擬稿諮詢業界。積金局會繼續推行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以提高公眾對僱員自選安排的認識。積金局預計,如條例草案在本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前獲通過,僱員自選安排能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實施。



2011年1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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