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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甘乃威議員動議修訂《2011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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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甘乃威議員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2011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而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剛才我聽了多位議員的意見,基本上很多議員都贊成需要作出諮詢。我再次強調,政府完全同意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性,原則上亦不反對檢視現行《專業投資者》的定義。證監會已清楚承諾會就此事作出檢討,及充分諮詢公眾。

  就剛才議員發表的提問及意見,我希望作出一些回應。

  在雷曼事件發生後,證監會已作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加強保障投資者,例如證監會於早前建議將結構性產品的公開發售由《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規管,轉而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資要約制度內,該建議於二零一一年內得以落實。建議落實後,所有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公開發售均會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證監會並已發表守則及指引,向業界說明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規管政策。新訂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要求加強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資訊披露,提高產品透明度,有助加強零售結構性產品的規管制度。

  證監會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公布一系列措施,加強投資產品銷售的監管制度。證監會在二零零九年九月發表《建議加強投資者保障措施的諮詢文件》,經過三個月的公開諮詢後,落實有關監管措施,以加強投資者保障。

  不少業界代表在知悉甘乃威議員提出的動議修訂後,表示高度關注。大部分的意見認為必須廣泛諮詢公眾及業界,亦有意見認為有關建議會令業界在實際運作上缺乏彈性和靈活性,甚至減低香港金融市場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在其他私人銀行業發達的地區,以新加坡為例,當局對「合格投資者」的定義,只以資產或收入為基準,而別無其他規定。

  在法例以外,新加坡的私人銀行業另有一套業界行為守則,訂出向「合資格投資者」銷售產品的行為指引,當局監管有關機構時,會審視它們有否遵守這些規則,並對違規者作出警戒甚至懲處。但在法律層面,並無把這套業界行為守則直接寫入條例之內,或把違規行為刑事化。

  有議員提議為專業投資者設立一個發牌制度,讓證監會為每一個專業投資者作出評審,再發出牌照。我想指出,這是一項頗重大的建議,涉及對證監會的角色及目前的市場作業方式作出根本性的改變,所以我們需要小心考慮。

  主席,我再重申我們的立場,政府並不反對檢討現行的《專業投資者》的規管制度,加強保障投資者。我們所反對的是在沒有經過諮詢,沒有作仔細及全面考慮,倉卒而片面的修改。相信大家都會同意,修改法例是一件大事,必須仔細考慮,不能一蹴而就。

  政府及證監會在保護投資者方面的工作一直不遺餘力,我們亦會繼續完善我們的法律法規,務求在有效執法,促進市場發展,以及保障投資者各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

  多謝主席。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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