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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核實選民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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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就剛結束的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選舉事務處寄出的投票通知卡(通知卡)被大量退回,顯示選民所登記的住址資料可能有誤。另外,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16條,如果任何人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二○○七年區議會選舉、二○○八年立法會選舉以及二○一一年的區議會選舉,郵寄給已登記選民的通知卡中被退回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有否了解第(一)項的通知卡被退回的原因;若有,詳情及跟進情況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在二○○七年和二○○八年的選舉後,有否就退回的通知卡進一步核實有關選民的資料;若有,當中經核實為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的選民人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二○○七年至今,每年有多少名市民因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民登記資料並其後在選舉中投票而被檢控;當中被定罪的人數和判罰分別為何;

(五)現時由選民登記開始至正式投票的過程中,有何程序證實選民的資料正確無誤;當局會通過哪些程序把登記的住址資料有誤的選民從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剔除,平均所需時間多久;長居內地又沒有香港住址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否登記為選民;及

(六)有否檢討及考慮改善現時的選民登記制度,從而確保市民所登記的資料屬正確無誤;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就二○○七年區議會選舉、二○○八年立法會選舉及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郵寄給已登記選民的投票通知卡和自動當選通知書中被退回到選舉事務處的數目及百分比見附件。

(二)投票通知卡或自動當選通知書由於無法透過某選民在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住址投遞至該選民,會被香港郵政退回至選舉事務處作出跟進。選舉事務處會致電聯絡有關選民,查詢他們是否仍然居住在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住址。如果有關選民已經搬遷,選舉事務處會提醒他們須在下一年度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或以前(區議會選舉年為八月二十九日或非區議會選舉年為六月二十九日)更新其住址資料,否則其姓名將會在該下一年度編製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剔除。如上述選民一直未有更新其住址資料或選舉事務處未能透過電話聯絡有關選民,選舉事務處須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541A章)第7條,以掛號郵遞方式發信給這些選民進行查訊程序,以確定他們是否已遷出現行的正式選民登記冊所記錄的住址。如在查訊信件列明的限期前沒有收到選民的確認回覆或更新登記住址的申請,選舉事務處便會把這些選民登記資料納入該下一年度的「遭剔除者名單」內,供公眾查閱。若有關選民仍沒有根據法例在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前提出申索或更新地址資料的申請,他們的姓名便不會載列於該下一年度編製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

(三)在二○○七年區議會選舉和二○○八年立法會選舉後被退回的投票通知卡和自動當選通知書,選舉事務處均有按答案(二)所列的程序作出跟進,包括致電聯絡有關選民查詢他們是否仍然居住在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住址,提醒他們向選舉事務處更新住址資料,以及向未更新住址或未能聯絡的選民發出查訊信件。就未有在更改登記資料法定限期或以前更新住址的選民,選舉事務處已將其姓名在相關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剔除。

(四)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16條,任何人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他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根據廉政公署提供的資料,由二○○七年至今未有任何人士就區議會選舉、立法會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或行政長官選舉中作出上述舞弊行為而遭檢控或定罪。

(五)當局十分重視維持選舉的廉潔性,確保選舉會在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原則下進行。合資格人士在填報地方選區選民登記申請表/更改住址通知書時,須要簽名確認在申請表上提供的住址為其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在申請表首頁亦已刊載了提醒申請人的字句,列明任何人士如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任何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或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即屬違法。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541A章)第22(1)(a)條,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

  選舉事務處在處理選民登記申請時,如遇有懷疑的個案(例如地址資料不齊全或疑似商業地址),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的詳情。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資料,選舉登記主任可決定不進一步考慮有關申請。選舉登記主任如懷疑申請人可能在申請表格內提供虛假的住址資料,會將個案轉交相關執法機關作出調查。選舉事務處在完成處理申請後,會向選民發出確認通知書。選民如發現其登記資料有任何錯誤,應盡快通知選舉事務處作出修正。

  根據現行法例要求,選舉登記主任必須提供臨時和正式選民登記冊予公眾查閱。公眾可以就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的記項向選舉登記主任提出申索或反對。任何人如發現選民提供虛假的登記資料(包括呈報的住址並非其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可向選舉事務處作出舉報,選舉事務處會跟進有關個案。如有需要,會將個案轉交相關執法機關作出調查及跟進。

  此外,選舉事務處亦會定期查核有七名或以上登記選民的地址,該處會透過電話查詢及進行查訊程序,以確定他們是否居住在其登記住址。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8條,如某人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登記冊中的選民,則該人在提出該申請時,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及呈報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的地址,是否符合登記資格要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選舉登記主任如有合理理由而信納該選民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或最後向該主任呈報的住址,不再是該選民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選舉登記主任可從地方選區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將該選民的姓名略去。

(六)當局十分重視需維護一個誠實及公正的選民登記制度。同時,選民登記制度亦須便利市民進行登記,以行使他們所享有的投票權。現時有適當安排讓已登記的選民更新其登記資料,及有上述內部措施,查訊及覆核登記資料。當局會檢討現有的安排,考慮優化措施,及對任何違法的行為嚴肅處理。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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