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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甘乃威議員動議修訂《2011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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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甘乃威議員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2011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而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就甘乃威議員提出的動議修訂,我必須強調,政府完全同意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性。我們原則上亦不反對檢視現行的《專業投資者》的定義。事實上,我們在審議《2011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的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證監會已清楚承諾會就此事充分諮詢公眾。

  證監會在擬訂規則或修訂現行規則,一貫遵守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8條下設立的適當程序,包括要發表草擬本,以邀請公眾作出申述及表達意見。為此,證監會須就有關諮詢的結果發表報告,概括述明所收到的申述及對該等申述的回應。這項程序的用意,是確保市場有機會對擬訂的新附屬法例發表意見,並可及早準備,以加強合規。

  甘議員表示,證監會在修訂《操守準則》時,已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因此他提出的議決議案已符合公眾諮詢的要求。我必須指出,證監會先前就修訂《操守準則》所作的公眾諮詢,具特定範圍,並無包括甘乃威議員提議把現時在《操守準則》下的要求加入法例的建議。

  甘乃威議員提出的修訂,將會就未能符合《操守準則》的現行規定,訂定刑事後果。這些刑事後果有部分是相當嚴重的,舉例來說,若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1)條,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事罰則為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500,000。

  甘乃威議員擬議修訂的字眼,是參照現行《操守準則》內的元素擬訂,但《操守準則》不是法律條文,並非按法律語言所要求的準確性寫成,亦非旨在以該標準來詮釋。如果僅從《操守準則》中抽取若干元素而不顧及其他周邊的條文,可能會影響《操守準則》監管規定的完整性,以及影響到現時監管制度的平衡,增加執行上的困難。

  有關修訂亦可能導致需要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其他部分或附屬法例作出相應修訂,由於有關修訂可能會導致刑事制裁,草擬條文時所使用的語言必須經過審慎研究,再三斟酌,使其與法定條文的水平相符,以提供高度的法律確定性。甘乃威議員建議修訂的字眼很多均有不清楚之處,例如如何界定「交易」?何謂「相關市場」?其他字眼都應仔細敲訂以免在法庭上遭到挑戰,或令法規難以執行。

  甘乃威議員現提出的修訂,並沒有徵詢公眾意見。這項建議在倉卒及未經全盤考慮的情況下提出。

  為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為保障投資者起見,我們強烈認為,應依這適當程序行事。由於擬議修訂可能涉及刑事後果,諮詢市場更為必要。有關修訂須顧及現有法例作通盤考慮,以免因出現非預定的後果或與現有法例互相牴觸而無法施行。

  代主席女士,我再重申我們的立場,政府完全同意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性。證監會亦已清楚承諾會檢討現行的《專業投資者》的規管制度。基於我剛才所講的原因,我反對這項建議修改。

  多謝代主席女士。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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