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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一般就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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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葉偉明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就透過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下的「一般就業政策」申請輸入外地勞工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入境處接獲多少宗申請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獲批准,該數目佔整體申請個案數目的百分比為何;有否申請人過去曾經獲批准,但再次提出申請來港就業或申請延長他們的逗留期限時,卻因僱主能在本港聘得合適的員工擔任該等職位而不獲批准來港或繼續留港就業;

(二)入境處在收到有關申請後的審批程序為何,是否包括諮詢相關部門和工會團體的意見;若包括,如何就該些意見作出考慮;有否評估本港勞工市場的承受能力;如何確定有關職位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以及有否規定有關僱主必須提供足夠培訓予本地僱員,以期把該等職位所需的技術轉移至本地僱員;若有規定,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檢討現行的審批程序,以確保本地勞工能夠優先就業;及

(三)過去五年,當局有否進行任何巡查,以了解獲准來港就業的外地人士來港後的情況;若有,按年及職業分類列出巡查數字;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完善現行的監察機制,包括增加突擊巡查的次數、以及加重違規的懲罰等?

答覆:

主席:

  「一般就業政策」的目的,是讓本地僱主可按其人力需求,聘請香港所需要卻又缺乏的專業人士來港工作。一般而言,受聘的專業人士欲根據政策申請來港,必須符合三個主要條件:

(1)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擁有相關範疇的大學學位;

(2)必須確實已獲得本地僱主聘用,而從事的專業工作需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同時僱主又未能在本地覓得專業人士應聘;及

(3)有關職位的薪酬福利水平與本地職業市場相若,不能低於本地市場聘用條件。

  僱主亦必須就申請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證明,包括職位詳情和薪酬福利,及說明未能聘用本地專業人士的原因。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處理「一般就業政策」的申請時,必會在保障港人優先就業這重要政策方針及引入所需專業人才來港兩方面,作出適當的平衡和取捨。

  現就議員的三部分提問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一般就業政策」新申請的數字見下表:

年份    申請宗數    獲批宗數    獲批比率
--    ----    ----    ----
2007  28 696  26 384  92%
2008  28 454  26 466  93%
2009  22 253  20 988  94%
2010  29 121  26 881  92%
2011  28 096  26 018  93%
(一月至十月)

  入境處沒有備存數字,以分類統計成功獲批但在再次申請或申請延期時被拒的個案。

(二)入境處在處理申請時,會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學歷、工作經驗及專業資格的證明,處方亦會按情況核實提交文件的真確性。同時,處方會審查僱主提供的資料,包括其業務性質、營業狀況、僱員數目及本地、海外僱員的比例等。入境處亦會要求僱主,說明聘用申請人的理由及證明未能聘用本地專業人士的原因。如入境處有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職位市場的人手供應情況,處方會要求僱主提供招聘資料和文件證明,包括曾刊登的招聘廣告、本地應徵者數目、面見記錄和結果等。僱主亦需提交僱傭合約,證明申請人以本地職業市場相若的條件獲聘。另外,入境處亦會參考政府統計處的市場調查數據及相關專業團體提供的資料,並會按情況,就個別申請諮詢勞工處或其他政府部門或專業團體的意見,確定有關申請合乎「一般就業政策」的目標。

(三)我在第二部分的回覆已說明,在審核每宗申請時,入境處會嚴格把關。申請人和僱主雙方,都有責任如實向入境處申報全面資料。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或陳述,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就已審批的個案,入境處在過去五年,共接獲28宗投訴;經調查後,未證實有刻意違反「一般就業政策」規定的個案。此外,入境處在審核申請時,會按個案情況,以合適的方法核實資料。過去五年,入境處曾就37宗申請進行巡查行動,並就其中兩宗提出檢控。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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