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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酒牌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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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不少市民投訴受到住所附近的酒吧及食肆引起的噪音及壎肭暋D滋擾,嚴重影響他們的生活及作息。有社會人士要求政府檢討簽發酒牌的政策及規管領有酒牌處所的執法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三年:

(一)當局每年分別在中西區、灣仔及油尖旺收到針對酒吧及食肆的噪音及壎肭暋D的投訴個案數目,並按收到投訴的政府部門(即警務處、食物環境壎芵p及環境保護署)列出分項數字;

(二)警務處每年在中西區、灣仔及油尖旺針對酒吧及食肆違反酒牌持牌條件而進行執法行動的次數,以及作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及

(三)酒牌局每年分別就在中西區、灣仔及油尖旺的處所發出的酒牌數目;當中批准售賣酒類的時間超過凌晨的酒牌數目;以及酒牌局每年針對被投訴的領有酒牌處所而作出處分或收回牌照的個案數目?

答覆:

主席:

  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飲食業、旅遊業、消閒和娛樂業對本港的經濟發展十分重要,而酒類業務是這些行業的一個支柱部分。然而,香港人口稠密,部分領有牌照售賣酒類以供飲用的處所(酒牌處所)位於包括住宅的混合用途地區或物業發展項目,為附近的居民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此情況在中西區、灣仔區和油尖旺區較常見。政府要平衡不同方面的需要,一方面致力締造有利營商的環境讓業界發展,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社區居民,將酒牌處所對附近環境帶來的影響減至最低。

  現時,酒牌局是負責審批酒牌申請的獨立法定機構,以公開、透明和公平的方式審理申請,力求平衡合法商業活動與區內居民兩者之間的利益。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酒牌局在審理每宗申請時,必須考慮三項因素,即(i)申請人是否持有該牌照的適當人選;(ii)就有關處所的位置及結構,以及處所內的消防安全及壎舠〞p而言,該處所是否適合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地方;以及(iii)在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批出該牌照是否不違反公眾利益。酒牌局會在酒牌中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當中可包括為減輕某酒牌處所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的附加發牌條件,例如規定售酒時間、規定處所在指定時間後必須保持門窗關閉、不得播放音樂或使用揚聲器等。

  警方是酒牌制度的主要執法部門。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亦會根據各自的權限,執行適用於酒牌處所的法律和規例。各執法機關會定期和突擊巡查酒牌處所,確保他們持續遵守有關法定或行政規定。在酒牌處所對附近居民帶來較大影響的地區,部門更會加強巡查和執法行動,包括在深夜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並按情況的性質和嚴重性,對產生公眾滋擾的處所發出勸喻、警告,或作出檢控。另外,政府部門會不時進行宣傳教育活動,勸喻酒牌處所遵守與酒牌有關的規定、保持環境壎秅恔蚹K發出過量噪音。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酒牌處所大多數同時領有食肆牌照或會社合格證明書。酒牌局及執法部門並沒有一個統一方法再為個別酒牌處所業務性質分類,例如酒吧及食肆,所以只能按各部門現有資料提供有關數字。附件一載列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於二○○九年至本年十月,在中西區、灣仔區及油尖旺區接獲有關酒牌處所噪音及環境壎耵漣賱D個案數字,以及警務處於同期在上述三區接獲投訴樓上酒吧噪音及阻塞通道的數字。

(二)同期警務處在上述地區就酒牌處所的詳細執法及檢控數字見附件二。

(三)有關上述三區酒牌數目及售酒時間限制的資料載於附件三。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規定,酒牌局在考慮是否批准酒牌處所的續牌申請時(包括應否簽發短於一年的酒牌、施加附加發牌條件或拒絕續牌申請),又或考慮應否撤銷酒牌處所的酒牌時,須就上文第二段所述的三項因素作通盤考慮,包括有關政府部門及居民的意見、有關酒牌處所被投訴的數字和內容等而作出決定。酒牌局並沒有統計只因酒牌處所被投訴而作出處分或撤銷酒牌的個案數字。但因違反發牌條件而被撤銷酒牌的個案,在二○○九年,二○一○年及截至今年十月分別有五、七及六宗。除今年其中一宗個案的有關處所是位於中西區外,其餘的處所全位於油尖旺區。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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