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空置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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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在二○○七至二○一○學年期間,只有3所校舍獲地政總署批准予非牟利機構作其他用途,當局又表示,基於面積及其他技術上的限制,難以將某些空置校舍改建為安老院舍。其後當局又表示,會再考慮研究將空置校舍改作福利服務用途的建議。然而,據本人了解,現時仍有不少非牟利機構向政府申請使用空置校舍但被拒絕,令不少空置校舍未能獲得善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年一月至今,按區議會分區劃分,新增的空置小學及中學校舍的數目及其建築面積為何(以表列出);當局計劃如何處理該等空置校舍;

(二)現正申請使用該等空置校舍的非牟利機構的名稱,涉及的用途,以及校舍空置前所屬的學校名稱為何;

(三)二○一○年一月至今,非牟利機構獲批使用的空置校舍數目、該等校舍的位置及空置前所屬的學校名稱,以及獲批機構的名稱、校舍的用途及使用年期;及

(四)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把合適的空置校舍改建為護理安老院,以及將空置校舍批予少數族裔團體設置少數族裔的社區會堂或宗教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由二零一零/一一至二零一一/一二學年(截至二零一一年十月),共有九所小學根據學校統整安排而停辦;另有一所中學於同期停辦。該十所校舍按地區劃分的數字,載於附件一。由於學校建築物會因建造年份、學校用途類型和用地面積等因素而令校舍的樓面面積有所不同。當局沒有所有校舍的建築樓面面積資料。

  教育局設有一套機制處理空置校舍。我們會因應校舍的面積、地點和樓宇狀況,考慮它是否適宜重新分配作學校或其他教育用途。在一般情況下,那些適宜再作上述用途的校舍,當局會在諮詢相關決策局和部門後確定作重新分配為有關學校或其他教育用途。在上述十所校舍之中,兩所已確定重新用作教育用途,另外六所將重新分配或預留日後再作教育用途。已落實用作教育用途的空置校舍,教育局正與有關使用者商討在短期內重新使用這些校舍的計劃。

  其餘兩所校舍經考慮後決定不適合/無須再作教育用途。按照有關既定安排,我們已把這兩所校舍歸還有關部門以考慮作其他用途,並通知規劃署。如個別政策局或部門表示有興趣使用這些空置校舍,他們須向相關部門及規劃署查核及申請。

(二)自二零一零年一月至今,有兩所空置校舍經教育局考慮後決定不適合/無須再作教育用途,並已歸還相關政策局/部門,詳細資料載於附件二。相關政策局/部門正就收到有關使用該兩所前身為空置校舍的土地的申請,按政府的既定政策、相關的土地契約條款,以及有關土地的長遠用途,審視有關申請,當局現階段不宜透露詳情。

(三)自二零一零年一月至今,一所空置校舍已獲有關部門批准予非牟利機構作其他用途。詳細資料載於附件三。

(四)勞工及福利局指出,有鑑於長者對資助安老宿位的需求增加,社會福利署一直與各有關政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研究在其轄下的新發展或重建項目(例如公共屋h),以及在空置的政府建築物(例如已停辦的校舍)內,興建或改建成安老院舍的可行性。

  在研究個別地方或建築物是否適合作為安老院舍時,社會福利署需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有關地方或建築物的面積是否足以興建或改建成一間具一定規模的院舍,以達致成本效益;有關地方或建築物亦必須位於公共交通可達的位置,方便長者的家人探望。此外,由於空氣質素欠佳或受到噪音問題影響的地方未必適合長者居住,社會福利署在選址時也必須考慮有關地點附近的設施和發展項目。

  在過去數年,社會福利署曾檢視多個空置校舍並探討能否將這些校舍改建成安老院舍。然而,由於大部分校舍的面積都相對小,又或是因為其他限制(例如處所因結構所限不能興建升降機或斜道,以方便體弱長者進出),而最終不適合作安老院舍之用。社會福利署會繼續透過不同途徑物色其他可供發展為安老院舍的地方及空置建築物。

  現時,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共有95間社區會堂及社區中心,提供設施給地方團體租用以舉辦社區活動 。有興趣租用社區會堂及社區中心的少數族裔團體可與相關的民政事務處聯絡。此外,若少數族裔團體建議將合適的空置校舍改建為少數族裔社區會堂,民政事務總署會將建議轉交予有關空置校舍的所屬部門跟進,並按需要提供適當協助。另一方面,民政事務局一般會在宗教團體申請興建宗教設施的過程中提供協助。假若宗教團體向政府申請使用空置校舍興建宗教設施,局方會考慮作出政策上的支持。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