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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樓宇安全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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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十二月七日把《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草案》)提交立法會,建議制訂新措施以進一步加強樓宇安全。

  將於星期五(十一月二十五日)刊憲的《草案》包括下列五項措施:

* 就失責工程徵收附加費;
* 對拒絕分擔業主立案法團為遵從法定命令或通知而進行工程的費用的人士作出懲處;
* 進入個別處所內部的手令;
* 招牌監管制度;及
* 註冊驗檢人員須根據強制驗樓計劃全面報告樓宇外部的僭建物。

  發展局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表示,建議令建築事務監督更有效地針對不負責任和不合作的樓宇業主採取執法行動,有助阻嚇不遵從法定命令和通知的業主,並鼓勵他們履行保養自己物業的責任。

  發言人補充,有關進入個別處所內部的手令的建議,對就私人處所內違例分間工程和僭建物個案進行執法特別有幫助。

  現時,屋宇署對此類違例工程的執法行動,不時因業主或住戶拒絕該署人員進入而受到阻撓。雖然屋宇署根據現行法例,有權在警務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破門進入私人處所,但由於意識到尊重業主的私有產權的重要,屋宇署通常只會在極端情況下,例如有關單位出現迫切危險時,才會運用此權力。

  發言人說:「引進法庭手令的擬議措施讓屋宇署可更有效地進行檢查及執法行動,以回應公眾對此類建築工程安全的關注。我們在《草案》內將清楚訂明屋宇署能取得手令所須的理據,並會由法庭擔當把關者,確保手令只會在有真正需要的情況下才發出。」

  至於招牌監管制度及註冊檢驗人員須報告樓宇外部僭建物的新增職責,有助加強對現有僭建物的管制;而就失責工程徵收附加費和對拒絕分擔工程費用的業主作出懲處的建議措施,則會鼓勵業主更願意負起保養自己物業的責任。

  此五項措施的賦權條文,曾在立法會審議引進強制驗窗及驗樓計劃的《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時,透過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正案)提出,希望有關措施能盡早實施。儘管當時大部分法案委員會成員對新措施表示支持,然而委員會就某些技術事宜進行了長時間討論。為免阻延通過原訂的《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政府決定不提出有關擬議修正案,並承諾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一項新草案。

  有關立法建議的詳細資料已載列於相關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可透過登入發展局網站(www.devb.gov.hk)或屋宇署網站(www.bd.gov.hk)下載。

  發言人說:「我們必須重申,樓宇業主負有妥善保養及維修其樓宇的最終責任,業主可能須因樓宇保養欠妥所引致的損狻M傷亡,而負上法律和財政責任。因此,業主應立即採取行動,妥善保養物業。」

  立法為加強樓宇安全的多管齊下措施之一。是次的《草案》是發展局在本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任期內引進、旨在加強樓宇安全的第三條修訂條例草案。

  發言人說:「本《草案》的實施,連同已於二○一○年十二月實施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和將於二○一二年實施的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將為提升本港樓宇安全提供穩固的基礎。」

  根據多管齊下的措施,除了立法工作外,屋宇署會繼續就違例建築工程和失修樓宇進行大規模行動,政府當局亦會與市區重建局及香港房屋協會合作,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充足的支援和財政援助,並進行公眾教育,致力在社區培養樓宇安全文化。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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