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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何東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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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繼政府於本年十月二十四日正式宣布把何東花園列為古蹟,以及政府與其業主至今未能就換地方案達成協議,估計日後就補償何東花園業主的經濟損失或其可能會蒙受的經濟損失,或會涉及達30億元的公帑(按何東花園的重新發展價值計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條例》)被列為古蹟的私人物業數目,以及每宗個案的補償或換地安排的詳情為何;在考慮何東花園的個案時,有否參考任何就保存古蹟作出類似補償的海外例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基本法》第一零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政府有否評估在未獲得私人物業業主的同意下,把私人物業列為古蹟的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若經評估後認為這並無違反《基本法》,理據為何,以及有否考慮根據《條例》設立上訴機制,成立一個獨立評審委員會檢討政府所作出的決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是否會有就《基本法》第一零五條的規定而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可能性,以挑戰政府任何就私人物業列為古蹟所作出的決定;若有,有否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修訂法例)以減低此可能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想首先指出於本年十月二十四日我只是以古物事務監督身份按《古物及古蹟條例》(《條例》)第3(1)條,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有關把何東花園列為法定古蹟的建議,這個建議仍須經過既定的法律程序,何東花園才會被列為法定古蹟。此外,我們亦從沒有就何東花園業主可能蒙受的經濟損失作出評估,所謂「或會涉及達30億元的公帑」只是坊間的推算。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自二○○八年至今,共有七幢私人物業被列為法定古蹟,它們分別是瑪利諾修院學校、景賢里、葉定仕故居、元朗屏山仁敦岡書室、東華三院文物館、荷李活道文武廟和元朗錦田廣瑜鄧公祠。除了景賢里的個案以交換土地,作為政府向業主提供經濟誘因以保育該歷史建築物,其他六宗個案都不涉及補償或換地安排。

  景賢里的換地安排是按特區政府在二○○七年九月訂定的文物保育政策下以提供經濟誘因鼓勵或換取私人業主保育歷史建築而進行的,並無涉及公帑支出。我們正按同一套政策,並以最大誠意與何東花園的業主磋商可行的保育方案。在制訂上述的文物保育政策時,我們曾參考海外經驗,得出的結論是文物當局極少以龐大公帑換取私人擁有的歷史建築的業權或使用權,也甚少涉及現金補償。當然,我們亦已充分考慮本港的情況,和巿民一般願意為保育文物需付出的代價。在應用「經濟誘因」這政策措施時,我們須考慮一籃子的因素,和每個個案本質上不盡相同的情況。

(二)《條例》不會取走被宣布為古蹟的建築物的業權。《條例》亦沒有嚴重干擾有關業主的產權,或取走/限制有關業主轉讓建築物的權利。因此,現行把私人物業列為古蹟的做法並不構成《基本法》第一零五條下的「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亦因而不涉及《基本法》第一零五條下的補償權利。此外,《條例》已在保護個人產權及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公平的平衡。基於上述原因,現時把私人擁有的歷史建築物宣布為古蹟的機制並沒有違反《基本法》。

  如上文所述,現時擬宣布為古蹟的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古物事務監督須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而有關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的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可循已有法定程序就宣布古蹟提出反對。根據《條例》第四條,如古物事務監督擬宣布為古蹟的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位於私人土地範圍,古物事務監督須在作出該項宣布前將宣布位於私人土地範圍的古蹟的意向書面通知送達該私人土地的擁有人及任何合法佔用人。該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可在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或在行政長官就個別情況所容許的較長期限內,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反對該項擬作出的宣布。行政長官考慮提出的反對後,可指示(i)不得作出該項擬作出的宣布;或(ii)將反對轉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果反對被轉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指示(i)古物事務監督作出該項擬作出的宣布;(ii)作出該項擬作出的宣布,但須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更改或附加其認為恰當的條件;或(iii)不得作出原擬作出的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關宣布一個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為古蹟的決定可被司法覆核。

  我們認為上述機制恰當,因此無計劃成立一個獨立評審委員會檢討政府有關宣布古蹟的決定。

(三)現行把私人物業列為古蹟的做法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但我們在制訂文物保育政策時,已務求在尊重私有產權和保護文物方面取得公平的平衡,包括採取靈活性極高的「經濟誘因」做法以鼓勵或換取私人業主保育他們擁有的歷史建築。過去幾年,我們以此措施有效保育多幢歷史建築,我們深信這些成功例子大大減低業主採取法律行動挑戰政府當局的決定。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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