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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動議的決議案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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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就批准《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而動議的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議案旨在修訂載列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稱《強積金條例》)附表3的各個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項目。

  《強積金條例》設定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政策目的,在於貫徹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制度協助就業人口為退休作基本儲蓄的目標。至於較高收入的僱員及自僱人士,他們可決定是否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以外,藉自願性供款或其他投資,增加退休儲蓄。

  《強積金條例》規定,除獲豁免,僱主及僱員雙方均須按僱員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作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法例訂明如僱員的有關入息高於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僱主和僱員均無須就超逾有關水平部分作強制性供款。有關規定亦適用於自僱人士。

  《強積金條例》第10A條規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積金局」)須至少每四年就最高和最低有關入息水平進行檢討。立法會已於今年六月通過將有關最低入息水平由5,000元提高至6,500元,並在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至於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條例規定積金局在檢討時,須參考在檢討時屬現行、由政府統計處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所得出的,每月就業收入分布中,第90個百分值的每月就業收入這個法定因素,同時,積金局亦可考慮其他相關因素。

  按積金局在二○一○年進行的最近一次檢討,根據法定因素,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應由目前的20,000元調高至30,000元。事實上,早在二○○二年及二○○六年進行的檢討,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如按法定因素,當時已應上調至30,000元。唯因當時的經濟環境及社會各界無法達成共識,最終未有作出任何調整。

  由於自強積金制度於二○○○年實施以來,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一直維持在20,000元的水平,而自二○○二年至今檢討所得出的指標水平都是30,000元,積金局及政府均認為有必要調高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這亦獲得各政黨及多個組織大致支持。

  積金局在擬訂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過程中,徵詢了相關諮詢組織的意見。政府及積金局也諮詢了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包括出席了財經事務委員會安排的公聽會。當中,一些僱主組織指出,商界尤其是中小企,正在消化由五月起實施的法定最低工資對經營成本的影響,如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大幅調高,會令他們百上加斤。僱員方面,有僱員支持作出更多強積金供款,為退休需要提供更大保障,亦有僱員認為,提高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會減低他們可動用的收入和投資方面的靈活性。

  政府及積金局亦出席了《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小組委員會三次會議,包括一次公聽會,解釋政府的修訂建議,即將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調高至25,000元,以就應付就業人口的基本退休需要與顧及他們現時的生活所需間,取得恰當的平衡。而我們建議在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調高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目的是讓僱員和僱主有更多時間適應新的供款水平。

  至於以每日計算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我們建議沿用現時以每月三十日作為換算的假設,由650元調高至830元。就為自僱人士設定以每年計算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我們建議相應由目前的240,000元,提高至300,000元。

  根據積金局的檢討,按二○一○年第四季的數據,將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調高至25,000元後,須作額外強制性供款的僱員為424,600人,他們的僱主亦須增加供款,而自僱人士須作額外強制性供款的數目則為89,900人。

  如公告獲通過,積金局亦會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臨時僱員供款)令》內適用於臨時僱員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作出相應修訂。此外,我們亦會�茪潃蚼q《稅務條例》,將僱員和自僱人士強制性供款的最高扣稅款額由12,000元調高至15,000元。

  最後,藉�茪竣撉瑣鷛|,我希望多謝小組委員會各成員,積極參與審核政府的建議修訂。

  主席,我謹動議通過議案落實對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修訂。

完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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