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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小型屋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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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發展商透過與西貢鄉村的原居民達成協議,涉嫌違反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批地合約中的「限制買賣轉讓條款」,並試圖繞過《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下的法定程序,未申請更改土地規劃用途及補地價,在鄉村土地上發展規模龐大的私人屋苑;估計發展商可藉這個發展項目獲得巨額盈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上述涉嫌違反《條例》及有關條款的個案展開調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三年,有否就類似事件展開調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三年,有否檢討現時審批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的程序,以防止有人以上述手法在新界鄉郊土地發展屋苑;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余若薇議員提問中所指的報道,相信是指在本月初於本地一份英文報章上刊登的一篇專題報道,內容提及有發展商與西貢北約黃竹洋村原居民協議在該村進行小型屋宇的發展。在回答余議員的問題前,我有必要說明目前有關小型屋宇發展的規限。

  一般來說,現時小型屋宇申請人在簽立小型屋宇契約時,須保證他從未就其發展小型屋宇的權益或申請小型屋宇批地契約的資格作出轉讓安排。此外,小型屋宇契約亦載有條款,限制小型屋宇一般在發出「滿意紙」前不得轉讓。若小型屋宇業主屬於獲批政府土地的承批人,按有關的轉讓限制條款,他們其後要轉讓該小型屋宇,須向當區地政處申請,如申請獲批,則須補地價;至於獲批建築牌照於其私人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的人士,一般於五年內亦受類似的限制約束,即須獲當區地政處批准和補地價後才可轉讓該小型屋宇。

  此外,小型屋宇發展除須符合小型屋宇政策及相關契約條款的規定外,亦須遵守有關的法例以及其他適用的政府規定。若該些擬議發展未能符合《城市規劃條例》及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定,則須根據該條例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規劃申請並獲得批准才可進行。

  一般來說,地政總署如接獲任何有關小型屋宇申請的投訴,會按適用程序跟進,如有需要,會諮詢法律意見。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至今沒有收到問題中提及的西貢北約黃竹洋村原居民的小型屋宇申請,故該署沒有理據就據報的有關事項,包括發展商與原居民就小型屋宇發展達成某些協議作出調查或採取行動。由於地政總署並沒有收到該村原居民的小型屋宇申請,規劃署亦沒有理據斷定有發展違反《城市規劃條例》及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定,並就此作出調查。有關當局亦無發現村內有未經批准的發展而須採取跟進,但署方會繼續留意事態發展。

(二)按余議員的提問,余議員關心的「類似事件」相信是指涉及違反小型屋宇契約內有關申請人從未作出權益轉移安排的保證,地政總署表示署方並無按此分類統計的數字。在接到余議員的問題後,各地政專員翻查最近的檔案,就轉讓小型屋宇的權利一事,西貢地政處曾於本年四月收到一份看似「買賣合約」的文件的副本,西貢地政處正仍就事件作出調查,而元朗地政處亦曾於本年十一月收到一個轉讓小型屋宇的權利的投訴轉介,但投訴人並沒有提供實際的證據,兩個個案都不涉及發展商與小型屋宇業主或申請人協議發展規模龐大的私人屋苑。

(三)現行審批興建小型屋宇的程序和防止濫用的規限,包括在小型屋宇契約內載有關於申請人從未作出權益轉移安排的保證,以及轉讓限制的條款,是經過長時間和多方考慮而確定的。一般而言,地政總署在收到相關小型屋宇申請後會就收到的投訴作出跟進,如投訴屬實,則會採取適當行動,期間地政總署會按需要諮詢法律意見。我們沒有計劃檢討現行的做法。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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