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男子因使用虛假文書被判入獄
*************

    一名四十二歲男子因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名,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六年零九個月。

  
    案情透露,該名男子為香港一間投資公司的客戶經理,於二○○四年五月,他開設了兩間與其客戶公司同名的鏡子公司,並在未得到其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沽售客戶的所有股票,再將沽售得益及戶口結餘合共約一千萬港元轉帳到他開立的鏡子公司。商業罪案調查科接報後跟進調查案件。

    該名男子於二○○四年五月潛逃往加拿大。他於二○○九年十月在加拿大被捕,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被引渡回港。

    被告其後被控以兩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他較早前被判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獄。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一百九十九號



2011年11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06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