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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及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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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已委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夏正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石仲廉和韋毅志,及司徒冕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主席,任期三年,由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長官同時委任夏正民法官、韋毅志法官及司徒冕為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主席,任期三年,由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公布上述委任時說:「新獲委任的主席為前任及現任法官,他們的經驗將有助兩個審裁處有效運作。」

  曾俊華亦讚揚行將卸任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主席倫明高法官及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主席辛達誠法官。他說:「在兩位主席的卓越領導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成功打擊市場失當行為,確保市場持正操作;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則為證券及期貨市場的規管提供一個有效的制衡機制。我們感謝兩位主席在任內對審裁處的寶貴貢獻。」

  行政長官亦已授權倫明高法官及辛達誠法官完成他們任期屆滿前已展開的個案。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以民事程序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及對違規人士作出民事制裁。審裁處打擊市場失當行為,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有助增強市場的信心。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覆核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認可的投資者賠償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作出的各項決定。審裁處有效確保有關規管的決定合理和公平。

  《證券及期貨條例》容許同一時間設立多於一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和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以便有效處理財政司司長轉介給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和個別人士就不滿金融監管機構作出的規管及紀律處分決定所作出的申訴。多個審裁處可同一時間運作。除主席外,聆訊亦包括兩名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成員。




2011年11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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