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改善規管本地航空公司的法例修訂將會刊登憲報
*********************

  《2011年空運(航空服務牌照)(修訂)規例》(《修訂規例》)會在十一月十八日刊登憲報,並在十一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表示:「《修訂規例》旨在改善空運牌照局(牌照局)對本地航空公司的規管制度。我們已經就立法建議諮詢相關持份者,他們普遍支持有關建議。」

  發言人補充說:「為保障旅客的權益,有關的法例修訂會加強牌照局財務監察的能力,並透過賦予牌照局權力去介入出現財政困難的牌照持有人,以改善現行規管制度。牌照持有人亦須就具體事項向牌照局作出通報,以及提交周年財務報表等,令牌照局更有效地評估牌照持有人持續經營航空服務的能力。現行制度並無規定牌照持有人如出現財政困難時須通知牌照局;牌照局也無權對牌照持有人進行發牌後的監管工作。」

  《修訂規例》在以下各主要方面改善規管制度:

(一)更新牌照局的一般政策,令牌照局可�茩咱誚a航空公司的航空服務發展,而不再需要顧慮航空服務的協調或服務會否出現不符合經濟原則的重疊;

(二)採用以航空公司為本的模式,即只向每家航空公司發出一張牌照,並訂明經營的航線;

(三)規定牌照持有人須向牌照局通報具體事項;每年向牌照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如牌照持有人出現財政困難或打算停止經營航空服務,或航空服務已經停止,須通知牌照局;

(四)賦予牌照局權力,要求牌照持有人提供與評估其財務狀況有關的相關資料;暫時撤銷或撤銷牌照;附加新發牌條件或更改現行的發牌條件;以及批出臨時牌照;以及

(五)更新現行違反《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條文使用飛機的罰則和訂立沒有遵從建議通報規定的新罰則。

  因應建議採用以航空公司為本的模式,我們會向牌照持有人作出適當的相應安排,同時亦會修訂費用結構。 

  我們藉此機會修訂法例,令本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租用香港註冊飛機經營往返香港和另一地方的定期航空服務時,無須事先向牌照局申領牌照,因為該航空公司已經受民航處發出的經營許可證所規管。

  有關法例修訂會自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所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牌照局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成立,負責向本地航空公司發牌,以供本地航空公司經營往返香港和世界任何航點的定期航空服務。

完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