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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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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現時本港不少「雙職家庭」,由於夫婦均需要出外工作,需聘用外籍家庭傭工(下稱「外傭」)照顧家中長幼。根據人事登記處的資料,本港在一九七四年只有881名外傭,但在二○一○年年底,已有28萬5千多名外傭,其中11萬7千名已連續在港工作超過7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下稱「標準合約」)訂明合約期為兩年,當中不設試用期,有不少雙職家庭向本人反映:有別於一般僱傭關係,外傭必須融入僱主的家庭,於合約初期,因生活習慣及風俗不同,新聘的外傭與僱主相處可能會出現問題,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在標準合約加入試用期條款,讓僱傭雙方在試用期內可盡早解除合約,並由僱主負擔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及

(二)鑑於根據標準合約,外傭在受僱期內患病或受傷,僱主均須提供免費醫療,而標準合約並沒有就醫療費用設定上限;現時外傭來港前接受體格檢驗的證明大多由外傭中介公司向僱主提供,該等證明一般由外傭原居地的機構發出;僱主在外傭來港後才發現她患有危疾或已懷孕,除了要照顧該外傭,還須支付醫療費用,令雙職家庭難以負擔,政府可否規定由具質素保證的本地或外傭原居地的指定醫療機構提供新聘的外傭的體格證明,以確保體格證明的可信及可靠性,及保障僱主的利益;若該項建議在實施上有困難,政府會否考慮就僱主須為外傭承擔的醫療費用設定上限,以便僱主作出預算?

答覆:

主席︰

  就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僱傭合約(適用於從外國聘用的家庭傭工)」(下稱「標準僱傭合約」),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這個做法的目的,是要平衡僱主與外藉家庭傭工(下稱「外傭」)雙方的權益,亦為雙方提供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現行有關外傭的安排亦規定他們在來港前須具備至少兩年的實際家庭傭工經驗,藉以減少他們未能適應工作崗位的情況。然而,仍有僱主表示因所僱用的外傭由於文化或生活習慣上的差異,未能在短時期內適應新工作環境,而建議增設外傭試用期以縮短與外傭解約所需的時間。我們理解這些僱主的情況和關注,亦準備就此建議作進一步詳細研究。但是,由於設立外傭試用期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例如外傭亦可要求在試用期內提前與僱主解約,外傭對未能通過試用期而蒙受嚴重的成本及費用上損失的憂慮,因而減少他們來港工作的意欲,以及如何避免僱主或外傭濫用試用期等,因此我們必須小心處理,並在適當時候諮詢相關的僱主,外傭團體及其他持份者,以決定是否可行。

(二)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外傭在簽約前應接受有關其是否適合擔任家庭傭工的體格檢驗。僱主在擔保外傭申請來港工作簽證前,亦應先查閱有關檢驗的醫生證明書。由於外傭來港前可居住或工作於原居地或其地國家的不同地方,因此規定要由若干指定醫療機構提供新聘外傭的體格證明,運作上並不可行。

  目前,「標準僱傭合約」並沒有就僱主須為外傭提供的免費醫療設定特定金額上限。我們認為,聘請外傭來港料理家務是僱主基於其家庭狀況和需要而作出的決定。故此,僱主有責任確保外傭在受僱期間(外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除外),不會因病或傷患使用公共醫療服務後拖欠有關費用,而導致要以公帑填補有關開支。基於上述原因,我們認為不適宜就僱主須承擔的醫療費用設立上限。為免僱主在其外傭患病或受傷時因須負擔有關醫療費用而失去預算,當局鼓勵外傭僱主為外傭投購適當的醫療保險。事實上,目前市場已有各種針對外傭醫療需要的保險產品。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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