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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處理公屋寬敞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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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回覆:

問題:

  由於公共房屋資源獲巨額公帑補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為確保該等資源得以合理運用,於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收緊處理「寬敞戶」的尺度,將嚴重的寬敞戶個案的定義由平均居住密度每人35平方米收緊至34平方米。根據房屋署的資料,該等寬敞戶大部分是一人佔用兩睡房單位的住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房屋署署長(署長)在回應二○○七年《審計署署長第四十八號報告書》(報告書)的建議時指出,「自二○○○年起,房委會把約49 000個原擬出售的單位改為出租單位,當中不少為大單位。為租出這些大單位,房委會放寬了編配標準,以便編配予人數較少的住戶。當住戶成員數目有輕微變動(例如3人住戶變成2人住戶)即成為寬敞戶」,當局有否統計,二○○○年至今因房委會放寬編配標準而獲編配較大單位的住戶數目為何;以及有多少個面積超過34平方米的一睡房單位或兩睡房單位因此而被編配予2人家庭,而非按原來的標準編配予3至4人家庭;

(二)鑑於房屋署署長在回應報告書的建議時又指,房屋署計劃按以下主導原則處理寬敞戶問題:「為免小單位的供應更形緊絀,應優先把單位編配給輪候冊上的申請人和受清拆影響人士(即受清拆或重建項目影響人士),而非要求寬敞戶按租約從大單位遷至小單位」,房屋署有否按照該主導原則處理寬敞戶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此外,鑑於署長一方面指「現時〔二○○七年〕輪候冊上有近70 000個申請人(佔總數3分之2)為1人或2人家庭,而房委會又正逐步把改建的一人單位(俗稱『茤苤z)和舊型的長者租住公屋單位淘汰,令該類單位供不應求的問題更趨嚴重」,但另一方面又把寬敞戶調遷往一人單位,這是否與該主導原則不相符;及

(三)鑑於房屋署署長在回應報告書的建議時又指,「對於正在等候家人從內地來港團聚的一人住戶,即使已成為寬敞戶,仍獲准繼續居住於現有單位」,當局有否統計現時有關住戶的數目;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確保有限的公共房屋資源得以合理運用,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制訂寬敞戶政策,要求居住面積過寬的租戶調遷往另一合適面積的租住公屋(公屋)單位。

  在第48號報告書第5章,審計署在第4.12段中指出:「租戶長期佔用過於寬敞的單位,導致公屋資源未能善用。房屋署有需要迅速採取行動,處理寬敞戶的問題,以便騰空有關公屋單位予有需要的住戶」,及在第4.22(b)段中建議房屋署應「制訂長遠策略,以解決為數不少的公屋單位出現居住面積過於寬敞的問題」。就蚍f計署的建議,房委會於二○○七年五月通過以分階段方式處理寬敞戶問題。基於當時可編配給不同公屋申請類別(包括用作調遷寬敞戶)的小型單位的供應有限,房委會遂決定於首兩年優先處理居住密度超過每人35平方米,及沒有長者或殘障家庭成員的最嚴重寬敞戶個案。

  為鼓勵寬敞戶接受調遷安排,房委會決定給受影響的租戶在其所居住的屋h或所屬區議會分區內其他屋h提供共四次單位編配,並發放租戶搬遷津貼,及在房屋資源許可的情況下向這些租戶提供調遷往新屋h的安排。

  在實行了第一階段後發現,並非所有最嚴重寬敞戶都需要調遷往小型單位,原因是部分最嚴重寬敞戶是願意自行遷離公屋單位,或透過增加家庭成員而不再成為最嚴重寬敞戶。

  由於第一階段的行動已取得滿意成果及考慮了當時可用作調遷最嚴重寬敞戶的小型單位數量後,房委會遂決定於二○一○年進一步將最嚴重寬敞戶的定義修訂為居住密度超過每人34平方米,和沒有長者或殘障家庭成員的租戶。

  我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因應當年停售居屋的政策,房委會於二○○○年把約49 000個原擬出售的居屋單位轉作租住用途的公屋單位,這些單位分布於各區(包括市區、東涌、天水圍、離島)不同類型的樓宇內(例如新十字型,康和式,非標準型等),他們的面積由大約17平方米的小型單位至大約54平方米的三睡房單位不等。由於當時公屋輪候冊上申請者的家庭人數正在減少,而這些申請者亦普遍對天水圍及東涌區的大型公屋單位需求並不殷切。有見及此,房委會決定放寬49 000個單位中其中兩種大單位的編配標準,包括約3 600個室內樓面面積由53.76至54.25平方米的新十字型三睡房單位,由原先配予六人或以上家庭的標準調低至五人或以上家庭;及約4 900個位於天水圍及東涌,室內樓面面積大於49平方米的三睡房單位,由原先配予五人或以上家庭的標準調低至四人或以上家庭,惟五人或以上家庭仍可獲優先編配,以確保較大型公屋單位能有效地編配。截至二○一一年三月底,共約有1 270個五人家庭獲配新十字型三睡房單位,及1 960個四人家庭獲配位於天水圍及東涌的三睡房單位。至於其餘單位,包括一睡房或二睡房的編配標準並沒有放寬,所以並沒有面積大於34平方米的一睡房及二睡房單位透過這放寬安排而編配給二人家庭。

(二)在處理公屋編配方面,房委會一向都是採用靈活的方式,務求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公屋資源。在二○○七年時所採用的主導原則是合乎當年的小單位供應的情況。目前情況來說,公屋輪候冊申請者對供三至四人戶居住的34平方米以上單位需求殷切。根據以往處理寬敞戶的經驗所得,收回的寬敞戶單位大多是適合三至四人居住的一睡房單位。因此,我們需要繼續透過處理寬敞戶個案以回收較大單位作重新編配之用。

(三)房委會在執行寬敞戶政策時,一直是採取務實並情理兼顧的態度來處理每宗個案,對正等候家人短期內從內地來港團聚的租戶,或因健康、社會因素等理由而需留居現有單位的家庭,若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房委會會按實際情況作個別考慮。由於要求繼續留居現址的租戶各有不同的處境及理由,而他們的情G亦會不時有所改變,故房委會並沒有這問題所要求的相關統計數字。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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