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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政府參與的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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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報道指出,香港特區政府在多宗令人觸目的刑事及司法覆核案件中失利,導致政府須支付不少法律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政府曾參與的訴訟案件(包括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的刑事及司法覆核案件,裁判法院案件除外)的種類、結果及成敗比率分別為何;

(二)過去十年,每年政府就第(一)項的案件共花費多少公帑,當中用以支付勝方的律師費的金額為何,並詳細以表列出該等數字;及

(三)當局有否分析上述數據,藉以檢討及研究特區得到的法律意見的質素有否需要提升,以及政策立場是否與法律有所偏誤;若有分析,結果為何;若沒有分析,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檢控及訴訟案件與訟各方的法律支出如何分配,有既定原則。就檢控方面而言,一般的規則是被告若被判無罪,便有權獲控方賠償訟費;如屬上訴案件,亦有權獲賠償上訴的訟費。反之,被告若被定罪或上訴遭駁回,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控方不會要求被告支付訟費。這是由於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憲法賦予的無罪推定權利,而控方須負舉證責任。儘管大多數的檢控結果是被告罪名成立,但仍有一些案件檢控失敗,政府因而須負擔被告的訟費。

  民事案件(包括司法覆核案件)方面,政府既可是原告,也可是被告。訟費的一般規則是,勝訴一方有權向敗訴一方追討訟費,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庭可酌情命令每一方各自負擔其訟費,或勝訴一方只能向敗訴一方追討部分訟費。

  政府被判須支付訴訟費用而所產生的開支,視乎多個因素而定,例如審訊和上訴結果、案件的理據、法庭作出的命令,以及相關訟費談判的進度和結果等。因此,支付款額每年均有差異。

  就湯家驊議員提問的三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根據現有資料,就過去十年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各審裁處(如適用)曾審理的、政府有參與的刑事案件、司法覆核及民事案件,按法院等級分類的按年數目及結果,載於附件A。

  有關數字顯示,就刑事案件而言,區域法院和原訟法庭於過去十年的定罪率維持相對穩定水平,若不包括認罪案件,約為70%的水平(包括認罪案件的定罪率則為90%左右),並有上升趨勢。由被告人提出的上訴(包括就判刑的上訴),在上訴法庭有約70%遭駁回;至於終審法院,由被告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約85%遭駁回,而實質上訴的成功率則每年均有所不同。

  司法覆核方面,近年案件有約80%的結果是有利於政府。至於司法覆核以外的民事案件,屬有利的結果的比率於終審法院約為79%,上訴法庭約為80%,而原訟法庭約為79%。至於區域法院和各審裁處,則有關比率分別約為82%及90%。

(二)當局處理檢控及訴訟案件的開支主要包括處理有關案件的司內的員工開支、就涉及外判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案件,代表政府一方的外判律師的費用,及支付訟費的開支(如適用)。

  我們沒有備存司內員工處理該等案件的開支數據,但當我們就個別案件獲法庭判給訟費時,律政司會把所涉及的員工開支,及外間法律服務的費用(如適用),計入我們申索的訟費。

  至於就法庭案件的訟費及外間法律服務的開支資料,是按財政年度計算。就支付訟費的個案,我們只備存包括各級法院審理的案件的個案及開支的按年整體數目,現載於附件B。

  而就外判的按年整體開支(包括就檢控及訴訟案件代表政府出庭及一般提供其他法律意見的服務的開支),則載於附件C;附件C的數字不包括裁判法院的案件。

  有關數字顯示,外判的費用近年相對大致穩定,而支付訟費的開支則每年均有差異。按年數字的波動有多個原因。政府須否支付訟費,很大程度上亦視乎案件所持的理據及法庭的裁決,而須支付的訟費款額,則視乎個別案件而定。一般而言,由於複雜案件所需的法律代表水平較高,而審訊時間亦較長,法律費用亦相應較高。

(三)香港一直奉行的檢控政策是必須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才會提出檢控。雖然如此,當法庭程序開始後,有關結果將由法庭決定,而表面證據上有高勝算的案件最終可能因種種原因,發現理據並非如此強力:例如證據被判定為不能接納;證人可能無法出庭或所作證供與其口供紙所說的不符;出庭作供人士的可信性經雙方盤問後可能有所減低。事實上,由於我們仍維持普通法的安排,控方不會在審訊前會見證人(專家證人除外),因此我們必須就證人的可靠性承受一定的風險。此外,由於被告享有緘默權,而且在審訊前通常沒有責任向控方披露其論據,可能在審訊時提出一些控方未能預知的證據或辯護理由。

  對於政府作為原告的民事案件,律政司考慮過許多因素後,包括委託部門的指示、法律原則、案件影響、訴訟費用等,會就案件的理據及應否展開法律程序提供意見。對於政府作為被告的民事案件,律政司會評估就案件提出抗辯的勝訴機會,並會按情況提出抗辯或商議和解。此外,當有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觀點或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必須堅持就重要的法律觀點要求法庭澄清。再者,有些案件所涉及的事宜及法律觀點非常複雜,不同的律師(甚至法官)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有責任將相關的證據及理據提交法院,讓重要的原則或觀點通過司法程序,作出判決。在處理有關案件時,律政司定會做好把關的工作,堅守原則,依法行事。

  事實上,政府就有關案件的定罪率/勝訴率,或政府處理案件的開支,不應被視為處理那些案件的表現指標或反映我們處理有關案件的水準。無論如何,各附件中的資料顯示,有關數字歷年來相當穩定,並未有特別方面的大變化。不過,律政司當然會繼續謹慎地處理檢控及訴訟案件,同時小心監察有關案件的結果及有關的開支。這可就日後的案件處理及準備,提供有用的參考。

  多謝主席。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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