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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及《殘疾人士院舍規例》下星期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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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條例》)及《殘疾人士院舍規例》(《規例》)將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隨後會以《規例》下的發牌要求為基礎,發出《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就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管理及其他管制事宜,訂明詳細的程序、指引及標準,屆時殘疾人士院舍發牌制度將正式開始運作。

  為使個別殘疾人士院舍有充分時間作出適當安排以申請新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以及讓社署處理所有申請,當局會在《條例》生效日期起給予十八個月的寬限期。期間,尚未獲發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殘疾人士院舍將不會因無牌經營被檢控。政府將會在十八個月寬限期屆滿時發出另一公告,使《條例》第2部生效,屆時,殘疾人士院舍在無牌或無豁免證明書情況下經營將構成罪行。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說:「透過法定發牌制度規管殘疾人士院舍,一方面可確保殘疾人士住宿服務的質素,另一方面亦協助私營市場發展不同類型和營運模式的殘疾人士院舍,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的服務選擇。」

  「為協助私營市場穩健地發展,我們推出相應的配套措施,包括於去年十月推出的『私營殘疾人士院舍買位先導計劃』,以鼓勵私營殘疾人士院舍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增加受資助宿位的供應,從而縮短服務的輪候時間。」

  「我們亦即將推出『經濟資助計劃』,資助私營殘疾人士院舍進行改善工程,以符合樓宇及消防安全方面的發牌規定。在十八個月的寬限期內,我們會密切監察發牌制度及配套措施的運作情況。」

  《條例》於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制定後,其生效日期公告及經修訂的《規例》已於十一月九日獲立法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通過。



2011年11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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