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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道路管理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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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道路的維修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收到有關道路需要維修的投訴或舉報數字為何,並按投訴或舉報渠道及十八個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收到投訴或舉報後,有關的政府部門一般需時多久處理該等投訴或舉報,以及整修所涉道路;

(二)過去五年,每年涉及道路維修及處理相關投訴或舉報的人手、預算、實際開支、抽查及監察的詳情分別為何;及

(三)現時有否機制檢查及監察道路的狀況;若有,過去五年,每年所涉人手、預算、實際開支、抽查及監察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如何確保道路的狀況良好?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路政署的紀錄,在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零年期間,路政署每年收到有關道路需要維修的投訴或舉報個案,分別為5 551宗、5 153宗、6 446宗、5 678宗及5 750宗,而按十八區分區及投訴或舉報渠道列出的分項數字分別載於附表一及附表二。

  根據路政署所訂立的服務承諾,該署會在接獲市民投訴或查詢個案的七個工作天內,給予回覆。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複雜個案,則會在七個工作天內提供初步回覆,並在向相關部門取得資料後,再給予詳細回覆。

  如個案涉及交通安全,例如在快速公路上有障礙物或於行車道、單車徑和行人路有坑洞等,路政署承諾在接獲有關報告後,在八小時內清理快速公路上的障礙物,及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行車道、單車徑和行人路坑洞的修葺工程,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二)及(三)現時路政署採用道路管理及維修工程合約模式,委託合資格的承建商進行日常道路巡查、維修和保養工作,以確保道路保持良好狀況。根據合約要求,承建商須派員定期為道路進行安全巡查。行車速度及車流量高的快速公路每天均會進行一次,而主幹道路及其他巿區幹道則每星期進行一次。這類安全巡查的目的是要盡快找出可能對公眾構成危險或造成不便的情況,並安排作出復修及跟進。

  此外,承建商亦會每半年為各類道路進行一次詳細巡查。這類詳細巡查,旨在了解有關行人路面的詳細情況及結構,蒐集相關的數據資料,以籌劃中長期的維修工作,有計劃地進行保養,防患於未然。

  為確保承建商的巡查、維修和保養工作表現和質素符合要求,路政署會在承建商完成巡查的路段再作抽樣審查。除抽樣審查承建商巡查過的道路,路政署亦會對承建商進行突擊巡查,派員在各區道路進行沒有預先通知的獨立巡查。如發現道路設施有損壞或接獲市民的報告,會立即通知承建商跟進及安排維修。路政署並會監察維修工作的進度,確保盡快復修損壞設施。

  路政署在過去五年每年負責道路維修、處理相關投訴或舉報的人手、預算及實際開支載於附表三。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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